04.02 福安警方抓獲三名涉嫌非法攜帶使用改裝射釘槍打獵嫌疑人

4月1日,三名非法攜帶使用改裝射釘槍進行打獵的嫌疑人鍾某,蘭某,蘭某某,被福安市公安局溪尾派出所民警抓獲。民警同時繳獲兩把改裝射釘槍,六發子彈,現案件在進一步審理中。

福安警方抓獲三名涉嫌非法攜帶使用改裝射釘槍打獵嫌疑人

據悉,日前,溪尾派出所組織民警深入轄區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在宣傳過程中,民警接到群眾反映稱:發現近期有外鄉人員到溪尾轄區持槍打獵。接到群眾反映後,溪尾派出所領導高度重視,所長陳康明多次走訪林區周邊群眾,並有針對性地組織民警到林地密集區域加強夜間巡邏。

4月1日23時16分,溪尾派出所民警在夜間巡邏過程中發現,在福安市溪尾鎮林江村牛頭崗自然村小浦裡山上,有人使用改裝射釘槍進行打獵。隨後,民警在案發現場查獲鍾某,蘭某,蘭某某等三名涉嫌非法攜帶槍支人員,並當場繳獲兩把改裝射釘槍,六發子彈。

福安警方抓獲三名涉嫌非法攜帶使用改裝射釘槍打獵嫌疑人

由於福安市山多林密,非法持槍狩獵行為時有發生,因非法持槍狩獵造成人員傷亡的案事件也曾發生在我們身邊。公安機關對查獲的持槍狩獵案件堅持“零容忍”態度,堅決做到發生一起打掉一起。

福安警方抓獲三名涉嫌非法攜帶使用改裝射釘槍打獵嫌疑人

警方提醒:個別群眾切勿以身試法,同時鼓勵大家加入到檢舉非法持槍狩獵違法犯罪的隊伍中,共同維護轄區治安安全穩定。如野豬等野生動物確實妨礙正常農業生產,可聯繫正規有資質的護農狩獵隊來處置。

法條鏈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一章第三條之規定,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國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國家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第三章第十三條之規定,國家對槍支的製造、配售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造、買賣槍支。

2、根據《福建省公安機關護農狩獵槍支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第六條之規定,配購護農狩獵槍支的單位、個人,應在配購槍支後30日內向設區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民用槍支持槍證》。未取得《民用槍支持槍證》的,不得使用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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