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購房合同明白寫著4.5米層高酒店式公寓,交付時為何縮水成3.9米?

近日,時報房產維權熱線0571-87001239接到王女士的來電稱,她去年在杭州購買的酒店式公寓今年6月份即將交付,但是發現了比較嚴重的問題。“合同里約定的層高4.5米,現場卻變成了3.9米,硬生生‘矮’了60公分!”王女士很鬱悶,“本來可以隔成兩層的,現在只能做一層使用了。”

購房合同明白寫著4.5米層高酒店式公寓,交付時為何縮水成3.9米?

業主反映

層高嚴重縮水,業主欲協商被拒之門外

據悉,王女士所購買的房子名為西溪藍海,位於餘杭區良睦路與溪望路交叉口。“去年9月,我購買了西溪藍海35㎡的loft,總價100萬左右。合同裡寫得清清楚楚,層高4.5m,毛坯交付時間為2017年12月底,精裝修交付時間為2018年6月底。”

購房合同明白寫著4.5米層高酒店式公寓,交付時為何縮水成3.9米?

然而,2017年12月底,王女士並沒有收到開發商的毛坯交付通知。“當時銷售人員告訴我們,因為房子還在施工,暫時交不了房。”時至記者發稿日,王女士依舊沒有收到毛坯交付通知。

“今年的5月9日,我接到了之前銷售員的電話。說公寓的層高有變更,兩房變成一房,層高也從原來的4.5m變成了3.9m。開發商給出的解決方案是,要麼按照3.9m的交付,要麼可以退房。”

據王女士介紹,她所在的西溪藍海9幢二樓共有16戶業主都出現了此等情況,但是目前業主間聯繫上的只有5戶,楊先生就是其中一名業主。他向記者透露:“我們多次詢問銷售員他們領導的聯繫方式,但就是不給我們。而且,前往售樓處找人,前臺也以領導不在售樓處或者聯繫不上領導為由搪塞。”

事實真像楊先生說的那樣,這些業主過去協商都被拒之門外?5月24日上午,時報記者跟隨楊先生一起來到了項目售樓處。

實地探訪

售樓處和公司扯皮,一問三不知

售樓處現場雖有房源在售,但是除了幾名工作人員外,沒有購房者的身影。當記者詢問9幢2樓業主購置的公寓層高從4.5m變成3.9m的事情她是否清楚、負責人在不在時,前臺一名女工作人員回答:“這個我不清楚,今天領導都不在這裡,在公司的。”

以下是記者和工作人員的對話——

問:“公司地址在哪裡?”

答:“不知道。”

問:“業主來了好幾次了,都沒見過這邊領導,你們領導都不來項目的?領導聯繫方式有麼?”

答:“我們是物業的,我也是下面的工作人員,跟開發商領導沒對接的。”

問:“你們物業領導在麼?”

答:“不在,出去培訓了。”

問:“物業領導的聯繫方式呢?”

答:“給你們,你們也打不通,只有內部短號,沒有長號。”

業主向記者透露,西溪藍海項目的開發商為杭州合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公司地址在文一西路1500號。隨後,記者和業主趕往公司。

到達該公司後,記者詢問層高差異的問題,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個事情不歸我們這邊管,我們這邊是行政部,你們應該去項目上找銷售部。”

購房合同明白寫著4.5米層高酒店式公寓,交付時為何縮水成3.9米?

當記者詢問銷售部負責人聯繫方式時,工作人員表示:“我們這邊沒有權限找到聯繫方式。你們應該讓業主去找銷售,讓銷售給負責人的電話。而且,行政部跟銷售部是不互通的,我們這邊也找不到管理層的聯繫方式。”

律師說法

開發商已違約,業主可根據約定追究責任

《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舒軍表示,現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層高與合同約定的不符,業主可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追究首先應看合同有無約定,合同中有約定的,根據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如合同對此無約定,那麼業主可要求開發商賠償因層高降低所造成的損失。這一損失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提交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業主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追償。

這一違約是由開發商單方造成的,賠償金額應從有利於業主的進行考慮。

開發商關於層高的宣傳內容已寫入買賣合同中,這已不是虛假宣傳,而是合同違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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