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關於印發《婁底市容錯免責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婁底市容錯免責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黨委、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婁底市容錯免責辦法(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婁底市委辦公室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31日

婁底市容錯免責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營造勇於創新、敢於擔當的良好氛圍,鼓勵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幹事創業,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於“三個區分開來”的指示精神,根據《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婁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容錯免責是指有關單位和黨員幹部(含公職人員,下同)在改革創新、履職擔當過程中,非因主觀故意出現偏差失誤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不違法規、民主決策、勤勉盡責、出以公心、未謀私利等容錯條件,並及時糾錯改正的,依據有關規定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容錯免責。

(一)推進改革、先行先試中因缺乏經驗出現失誤和錯誤的;

(二)法律、政策沒有明令禁止,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出現失誤和錯誤的;

(三)在履職盡責、攻堅克難過程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工作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作過失的。

第四條 對單位或黨員幹部容錯免責,由相關黨委(黨組)提出申請,相應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核實、認定。

(一)申請。單位或黨員幹部認為屬於容錯免責的,應在啟動問責程序後5個工作日內,由相關黨委(黨組)向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理。紀檢監察機關接到書面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告知申請單位黨委(黨組)。

(三)核實。紀檢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成立調查組,在作出受理決定後30日內出具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認定意見。

(四)認定。紀檢監察機關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意見,報同級黨委審批。認定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黨委(黨組)反饋。

(五)暫緩。對一時難以定論的,可以暫緩作出認定,暫緩一般不超過90日。

(六)公開。在作出認定意見後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情況和認定意見須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五條 承擔重大改革任務、開展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以及推進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的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在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改革創新風險備案。

進行改革創新風險備案的,須提供風險評估排查報告,填報改革創新風險備案表。改革創新風險備案表須經單位黨組(黨委)蓋章,黨委、政府分管領導簽字。

第六條 對已進行改革創新風險備案的單位及所屬黨員幹部,紀檢監察機關收到有關信訪反映後,應啟動容錯免責核定程序,及時予以核實認定。對不適用容錯免責的,執紀時要採取措施減少對改革創新工作的影響。

第七條 經認定予以容錯免責的單位和黨員幹部,可在以下五個方面作容錯免責處理:

(一)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績效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決;

(二)在幹部提拔任用和評先評優、“黨風廉政意見回覆”中,不作負面評價;

(三)在年度績效管理和作風建設綜合考評中免予或減少扣分;

(四)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五)在一定範圍內澄清是非,消除負面影響。

以上可單獨或綜合使用。

第八條 各級黨委、紀委要積極踐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把嚴格管理與熱情關心結合起來,推動幹部心情舒暢、積極作為。

(一)約談提醒。對給予容錯免責的單位和黨員幹部開展約談提醒,指出其在履職過程中的不足、問題和錯誤,鼓勵其放下包袱、輕裝上陣、幹事創業。

(二)糾偏糾錯。督促有關單位和黨員幹部分析錯誤源頭,落實整改措施,及時糾偏糾錯,防止次生錯誤發生,最大限度挽回或減少損失。

(三)推進治本。指導有關單位和黨員幹部排查廉政風險,開展警示教育,規範權力運行,填補制度漏洞,避免類似錯誤和問題再次發生。

第九條 以下情形不適用容錯免責。

(一)以改革創新為名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

(二)在同一工作、同一問題上重複出現失誤的;

(三)違反明文規定,嚴重違紀違法的;

(四)謀取私利的;

(五)帶有明顯主觀故意的;

(六)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

(七)容錯免責申請材料弄虛作假,調查核實中隱瞞真實情況的;

(八)有其他不適用容錯免責情形的。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紀委(市監察局)落實。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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