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 發生工傷爭議怎麼辦?

在實踐中,總有一部分用人單位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應為職工申請工傷而不申請,或者職工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這就在用人單位與職工間產生了工傷方面的爭議。那麼發生工傷爭議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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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的待遇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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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應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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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和爭議如何處理?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 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 自治區、 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也就是說,假如用人單位沒有給工傷職工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工傷職工可以直接提出申請,並且雙方都有提出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申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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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如何處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追索工傷醫療費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無特殊情況,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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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如何處理?

《條例》 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 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認定辦法》 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在勞動關係中, 單位處於管理者的地位, 職工對單位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 與職工有關的各種文書、 文件是由用人單位擬定並保管的, 工傷認定中的糾紛, 往往涉及這些材料的舉證。如果按照 “誰主張, 誰舉證” 的原則, 那麼職工個人的許多主張, 都不太可能得到充分的證明, 這樣會導致職工工傷權益受損。 因此, 為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在發生工傷認定方面的爭議時, 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 或者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職工提供的證據的,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證據及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另外,為確保工傷認定結論客觀公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拒不協助調查核實的,不但影響工傷認定工作的正常開展,也不利於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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