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3 昨天 今天: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昨天 今天: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先从建国初期著名的小说家、“山药蛋”派文学创始人赵树理先生的长篇小说《三里湾》说起——这部写成于1955年的“山药蛋”乡土文学,反映的是50年代初期“三农”社会主义改造时的中国乡村状况。也正是有这部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影响,使“农业生产合作社”渐为世人所普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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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又走过了50余年,随着2007年7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了广阔的中国农村,这种有别于50年代农村“农业社”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合社”由此迅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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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昨天的故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今天的现实。两种“合作社”,前者主要落脚在组织起翻身农民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走社会主义道路;后者的重心在于更加精细化,提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活力。在新中国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中国农村和农民经历了土地改革翻身农民分到土地——农业生产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高级)——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这样的历史路径;而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其中不同的历史阶段、其中的组织形态和生产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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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党和政府领导,并给予帮助组建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最早出现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陕北安塞县。农业生产合作社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最显著的特征是看其主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归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叫土地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它是建立在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社员将土地作价入股,由初级社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农机具等生产资料作价归社里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而在简称为“高级社”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里,社员私有的土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耕畜、大中型农机具则按合理价格由社收买,或转为集体财产。由于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为公有制,和社员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因而它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来为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所取代,合作社变成了生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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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全国只有19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底,党中央发布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决议》。仅仅经过一年的时间,到了1956年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发展到75万个,全国90%以的农户都加入到了其中,它标志着中国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赵树理先生《三里湾》中的小说情节,就说的是那个叫三里湾的北方山乡农民从互助组发展到高级社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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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上世纪50年代中国农民合作化运动时期的“合作社”基本上是两码事。据查,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民创办的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是1982年安徽省天长县界牌镇17户农民联合创办的“水产研究会”,历史上,包公曾在此当过县令。从此之后的20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之路,出现了大量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由此得到迅速发展。相关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企业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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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上世纪中叶的初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国家级、省级示范社”等级别之分。今天可以说,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制已经或正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形式,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是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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