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工程人必知:不屬於“掛證”行為的情形

工程人必知:不屬於“掛證”行為的情形

不屬於“掛證”行為的情形

(一)兩個單位存在特定關係的

1、總公司與分公司同屬一個法人,不屬於掛證。

2、事業單位與下屬一層級單位的,確因改制產生的歷史原因,可不認定為掛證,但需證明在改制前就已註冊。改制後再註冊的屬於掛證。  

(二)證書和社保不一致的

即《補充通知》所列的幾類情形:對實際工作單位與註冊單位一致,但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以下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即退休人員在A公司工作退休後能不能轉註冊到B公司工作?社保還用不用交?按國家相關規定,我國退休年齡:男性60週歲、女生55週歲,退休人員不需要繳納社保費。《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3號)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明確:年齡超過65週歲,不能申請註冊,已註冊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因此,退休之後,年齡沒有超過65週歲是可以註冊和轉註冊。

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要注意人事檔案的問題,雖然沒有社保交納信息,但通過人事檔案可以確定你所在單位,人證是否分離。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屬於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屬於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因企業改制、徵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形

1、企業破產

,個人提交申請,並出具工商方面的企業破產有關證據,主管部門需進行核實,可辦理註銷手續。

2.人、證、社保分離,但未在新單位就業

證在a省,交了社保一年,目前停了;人在b省,沒工作,自己交著社保,算掛證嗎?

原本人、證、社保是統一的,由於離職後,原來的證、社保仍在原單位,但此時並未在新單位就業,如果此時沒有將社保掛靠在單位繳納,而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社保費,則不屬於“掛證”。如果將社保掛靠在某單位,則可能構成“掛證”。但如果原單位仍然在用該證書,而人實際不在單位上班,本質上仍然屬於”掛證“。

3.只兼職、不掛證和社保

如證書註冊與社保都在A單位, B單位兼職籤非全日制合同做其他工作,只繳納工傷保險費,算掛證嗎?

由於人在A單位工作,證、社保都在A單位,屬於人、證、社保統一。至於在B單位兼職,只要證書沒有掛靠在B單位,只能作為兼職,沒有用證書,自然和“掛靠“無關。

4.已離職,但未註銷信息

如已離職,證書和執業印章拿回來了,但是在省住建廳網站還能查到信息。對於專業技術人員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係或已解除勞動關係,但因各種原因未辦理註銷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註冊管理部門可依據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及提交的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勞動仲裁、司法判決等材料,直接辦理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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