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雲南大姚:債務人去世 債主該找誰追債?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日常生活中,借錢貸款本是再平常不過的事,但假如債務人死亡,是不是意味著借出去的錢就要不回來了?

雲南大姚:債務人去世 債主該找誰追債?

近日,雲南省大姚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李某與王某相識多年,關係較好。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間,王某以做板栗生意需資金週轉為由,分三次向李某借款116萬元,雙方對三筆借款均未約定借款期限,只約定了借款利息為月息2分,後李某如約通過銀行轉賬及現金的方式向王某交付借款。借款後至2016年12月,王某陸續將借款本金116萬元歸還李某。

2018年9月,鑑於雙方關係較好,李某與王某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就借款利息進行結算,雙方一致認可王某應給付李某借款利息18.75萬元,王某還出具了一張欠條交李某。

可沒想到的是,2019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李某得知後,找到王某的妻子倪某及其兩個女兒索要王某生前所欠的利息18.75萬元,遭到拒絕後,李某將倪某及其兩個女兒訴至法院,要求三人償還王某生前所欠借款利息18.75萬元。

審理經過

雲南大姚:債務人去世 債主該找誰追債?

該案在大姚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三被告提出,王某生前確向原告李某出具過三份借條,金額總計是116萬元,但不清楚資金是否已經交付,而且也不認可王某生前欠李某利息18.75萬元的事實。倪某當庭申請對李某出示的欠條上王某的簽名進行筆跡鑑定。隨後,法庭組織雙方當事人選定了鑑定機構。

近日,法庭收到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書後,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開庭。庭審中,根據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李某出示的欠條上,王某的簽名是本人所籤。雙方當事人對王某生前向李某借款116萬元及差欠利息18.75萬元的事實無異議,但對該筆借款及所差欠的利息究竟是倪某與王某的夫妻共同債務還是王某的個人債務意見分歧較大。

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調動雙方代理人來給當事人做調解工作。調解過程中,李某考慮到在王某生前兩家人關係較好,且王某在去世前已將借款本金116萬元如數歸還,如今王某因病去世,留下倪某與兩個女兒相依為命,三人生活困難,同意對利息進行較大讓步。

經過不懈努力,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倪某及兩個女兒在繼承王某遺產的範圍內自願當庭給付李某借款利息人民幣4萬元,承擔案件受理費2025元,合計42025元。

倪某當庭通過手機轉賬的形式向李某支付了借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費,履行完調解協議所附義務。

至此,該案圓滿結案。

法官說法

本案中李某與王某因借款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但王某已死亡,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也就喪失了民事主體資格。但債務人死亡後,該筆債務不會因為債務人死亡而消滅。

債權人想要追討債務,首先要分析債務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如屬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向債務人的配偶提出還款要求;

如為債務人所負的個人債務,則要看債務人有無遺產,如沒有遺產,則無權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償還;

如有遺產,則可以向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要求在繼承遺產範圍內進行償還。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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