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 山丹縣法律援助中心對王某某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提供法律援助案例

【案件類型】:刑事

【辦理方式】:訴訟

【指派單位】:甘肅省張掖市山丹縣法律援助中心

【承辦單位】:甘肅瑞雪律師事務所

【承辦人】:陳曉紅

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供法律援助案例

【案情簡介】

2015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組織山丹縣陳戶鎮東門村農民許某某等22人在山丹縣東樂鎮為自己從事北灘49.5MW光伏發電項目(系被告人王某某從甘肅天聚東樂太陽能有限公司承攬,項目工程款424萬元)土建工作。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已收到工程款405萬元,下剩19萬元為工程質保金。許某某等22人施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拖欠許某某等人工資共計36萬元未支付。後許某某多次催要無果。在被告人王某某或關機或不接電話,或找不到人的情況下,許某某等人於2017年4月17日向山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同年6月15日山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被告人王某某作出山人社勞監處字【2017】第002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王某某收到決定書十五日內支付拖欠許某某等22人的工資36萬元。2018年1月3日,經山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甘肅天聚東樂太陽能有限公司向王某某支付20萬元(包括19萬元工程質保金)用於支付拖欠許某某等22人部分工資。王某某仍拖欠許某某等22人16萬元工資。同年2月23日,山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被告人王某某下達山勞監令字【2018】9號《山丹縣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王某某收到指令書15日內支付拖欠許某某等22人的16萬元工資,但王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資。2018年8月至10月,山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被告人王某某或關機或不接電話,或在住所找不到人的情況下,於2018年10月24日,該局工作人員在被告人王某某住所處張貼了山人社勞監告字【2018】第009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事先告知書》,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支付所欠工資16萬元。2018年11月8日,山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移送至山丹縣公安局。山丹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山丹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山丹縣人民檢察院以(2019)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9年4月2日向山丹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承辦過程】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2019年4月3日,山丹縣法律援助中心決定對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並指派甘肅瑞雪律師事務所陳曉紅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徵得受援人的同意便認真開展代理工作。在後續工作中,承辦律師與其他律師對本案進行了分析,並對王某某進行了刑事會見,瞭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核實了相關證據,開展辯護工作。

【承辦結果】

山丹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10日,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形成如下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案件點評】

根據犯罪學的理論,經濟的增長必然會帶來犯罪的同步增長。當前中國正大量發生的惡意欠薪行為就屬於伴隨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而同步“生猛”起來的市場越軌行為。在這種態勢下,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範圍,確定罪名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今天對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案做簡要分析,就是為了反映當前在此罪的適用過程中還存在程序瑕疵問題和農民工維權路程漫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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