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 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供法律援助案例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陈晓红

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供法律援助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山丹县陈户镇东门村农民许某某等22人在山丹县东乐镇为自己从事北滩49.5MW光伏发电项目(系被告人王某某从甘肃天聚东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承揽,项目工程款424万元)土建工作。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已收到工程款405万元,下剩19万元为工程质保金。许某某等22人施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拖欠许某某等人工资共计36万元未支付。后许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在被告人王某某或关机或不接电话,或找不到人的情况下,许某某等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同年6月15日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山人社劳监处字【2017】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王某某收到决定书十五日内支付拖欠许某某等22人的工资36万元。2018年1月3日,经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甘肃天聚东乐太阳能有限公司向王某某支付20万元(包括19万元工程质保金)用于支付拖欠许某某等22人部分工资。王某某仍拖欠许某某等22人16万元工资。同年2月23日,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王某某下达山劳监令字【2018】9号《山丹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某某收到指令书15日内支付拖欠许某某等22人的16万元工资,但王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2018年8月至10月,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被告人王某某或关机或不接电话,或在住所找不到人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24日,该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住所处张贴了山人社劳监告字【2018】第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支付所欠工资16万元。2018年11月8日,山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山丹县公安局。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以(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9年4月3日,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陈晓红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征得受援人的同意便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在后续工作中,承办律师与其他律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并对王某某进行了刑事会见,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核实了相关证据,开展辩护工作。

【承办结果】

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形成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件点评】

根据犯罪学的理论,经济的增长必然会带来犯罪的同步增长。当前中国正大量发生的恶意欠薪行为就属于伴随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而同步“生猛”起来的市场越轨行为。在这种态势下,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确定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今天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做简要分析,就是为了反映当前在此罪的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程序瑕疵问题和农民工维权路程漫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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