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案例发布:张某申请执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发布:张某申请执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上海法院2019年度“执行不能”五个典型案


张某申请执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黄浦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依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1民初8536号民事判决向黄浦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240,000元。


黄浦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也未报告其财产情况。黄浦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承办法官还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未在该地实际经营,目前经营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某也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线索。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企业人员下落不明,承办法官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黄浦法院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另本案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二、评析


执行不能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因债台高筑、资不抵债、无人经营导致无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因疾病、贫困等原因丧失履行能力。结合本案情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营去向不明,已无履行能力。又因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法院无法通过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此本案已经构成“执行不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执行法官要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防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混入“执行不能”案件。第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执行法官如发现案件属于此类型时,应该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做好引导,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第三,合理运用好“执转破”程序。当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或者通过和解、重整程序使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进而恢复偿债能力。第四,宣传对“执行不能”的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属于客观上的执行难,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应当向人民群众宣传交易风险,引导交易主体理性分析风险,通过担保、保全等方式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执行案号:(2019)沪0101执789号

撰稿人:熊凯



来源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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