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案例發佈:張某申請執行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發佈:張某申請執行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上海法院2019年度“執行不能”五個典型案


張某申請執行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黃浦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依據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黃浦法院”)作出的(2018)滬0101民初8536號民事判決向黃浦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告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返還人民幣240,000元。


黃浦法院立案後,向被執行人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併發出傳票,傳喚被執行人到庭接受調查詢問、報告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未到庭接受詢問,也未報告其財產情況。黃浦法院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承辦法官還通過實地走訪的形式對被執行人住所地進行現場調查,發現被執行人未在該地實際經營,目前經營去向不明。申請執行人張某也向法院提供了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嫌經濟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線索。由於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企業人員下落不明,承辦法官徵詢申請執行人意見,是否同意將被執行人移送破產審查。經申請執行人同意,黃浦法院將被執行人移送破產審查。另本案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故法院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二、評析


執行不能主要包括兩種類型:一是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因債臺高築、資不抵債、無人經營導致無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二是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因疾病、貧困等原因喪失履行能力。結合本案情形,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經營去向不明,已無履行能力。又因為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執行法院無法通過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採取司法拘留等措施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因此本案已經構成“執行不能”。對於“執行不能”案件,執行法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窮盡財產查控措施。執行法官要依照《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規定,窮盡財產調查措施,防止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混入“執行不能”案件。第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給予司法救助。《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中規定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應當予以救助。執行法官如發現案件屬於此類型時,應該及時告知相關政策、做好引導,切實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幫助他們擺脫生活困境。第三,合理運用好“執轉破”程序。當被執行人系企業法人且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可由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申請移送破產程序,通過破產清算程序,尋找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或者通過和解、重整程序使企業恢復生產經營進而恢復償債能力。第四,宣傳對“執行不能”的理性認識。“執行不能”屬於客觀上的執行難,不屬於應由人民法院解決的執行難,應當向人民群眾宣傳交易風險,引導交易主體理性分析風險,通過擔保、保全等方式合理維護自身權益。


執行案號:(2019)滬0101執789號

撰稿人:熊凱



來源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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