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揭露失信敗德行為】瞄準升學“商機”騙了38萬多元

花些錢託人就能讓孩子入讀好學校,這聽起來很讓不少家長心動吧?但如果所託之人是騙子呢?很不幸,下面這個案子裡的被害者遇上的正是一個騙局,不僅導致許多學生家長蒙受了不必要的財產損失,還可能耽誤孩子正常入學。辦案的檢察官因此提醒廣大家長:切莫相信有關係可以辦理學位的“學託”。

基本案情

在該案中,被告人李某謊稱其結識教育部門及一些學校的負責人等人,能幫助辦理計劃外學生入讀汕頭市區中小學校,以此取得被害人朱某等人的信任。隨後,被告人李某以辦理小孩入讀市區小學需要費用為由,收取了被害人朱某等人現金共41900元。隔沒多久,被告人李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龍湖區某幼兒園園長黎某及助理,黎某等向被告提出協助該幼兒園適齡兒童入讀市區小學、部分小學生入讀市區中學時,被告就提出要向學生家長收取每名學生15000元或10000元作為辦理入學的費用。

就這樣,被告人李某先後六次到該幼兒園,收取被害人陳某、邱某等學生家長交付的現金共295000元。幾個月後,被告在與被害人廖某、餘某見面商談小孩入讀龍湖區某實驗學校的事情時,再以同樣方式騙取了他們的信任,次日各向被害人廖某和餘某分別收取60000元共120000元。

到了快開學的日子了,但交了錢後眼巴巴盼著的家長們卻被告知,沒有一個孩子能入讀相關的學校!憤怒的家長們後悔不已,立即向被告追討錢款,但騙子怎麼可能將到嘴的肥肉交出?被告人李某在退還75000元后就拒絕再與園方及被害人聯繫,更換了手機號碼並藏匿躲避起來,拒不歸還剩餘款項共計381900元。

法院判決

該案由市公安局龍湖分局偵查終結後,移送龍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龍湖區檢察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詐騙罪向龍湖區法院提起公訴,龍湖區法院依法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00000元。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以對此案中的被告量刑是適當的。”經辦該案的檢察官藉此提醒廣大家長,切莫什麼相信有關係可以辦理學位的“學託”:“這些學託都是靠捏造謊言博取家長們的信任,進而騙取錢財,得手後便逃之夭夭。家長除了損失錢財,更重要的是影響了孩子的學業。想了解孩子升學問題,應向教育部門諮詢,並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解決。”

來源:《汕頭日報》2019-08-29《法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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