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坡頭一男子無證駕駛又醉駕,結果……

一名被告人無駕駛資格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構成危險駕駛罪。吳川市人民法院日前判決該案,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被告人陳某,男,1995年出生,坡頭人。因涉嫌該案於2018年7月23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拘,2018年8月2日被吳川市檢察院取保候審。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5月20日1時25分,被告人陳某駕駛粵G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林某1、李某由振文往梅菉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吳川市振文鎮某村口路段時,碰撞上停在機動車道由林某2駕駛的粵G號牌小型轎車,造成陳某、林某1、李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查,陳某的血液樣本檢測出乙醇的濃度為156.03mg/100ml。其乙醇濃度遠超於80mg/100ml的醉駕標準。

另查明,經吳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林某2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林某1、李某無責任。再查明,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陳某主動到吳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陳某的家屬已與林某2達成賠償協議,並且雙方已按照協議賠償給對方,林某2對被告人陳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機動車和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均應對其從重處罰,決定對被告人陳某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在案發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決定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林某1達成協議並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林某1的諒解,決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以犯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拘役二個月至三個月,並處罰金。經查,公訴機關上述量刑建議符合本案案情,與被告人陳某的罪責相適應,本院予以採納。

根據被告人陳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吳川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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