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 L1签证申请绿卡,L1签证转绿卡条件

美国联邦律师蒋百庚表示,L-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对外国商人和外国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的入境许可之一。它主要是鼓励外国企业在美国做生意和投资。

L-1签证适合于中国各类企业到美国经商(跨国公司),需派遣或调动企业的经理或具有特殊技能的职员到美国工作的情况。中国企业需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被派遣到美国的工作人员可以用L-1A和L-1B两种签证,前者签发给赴美国分支机构经理或主管,后者签发给其专业人员。L1A持有人以及直系亲属,法律允许这类申请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随行。L-1持有人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福利。


L1签证申请绿卡,L1签证转绿卡条件


L1签证转绿卡条件:

1、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在美国以外的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海外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2、海外公司必须是指占有50%的股份。假如两家海外公司均占有50%的股份,此美国企业即为两家海外公司在美的合作企业。而两年海外公司均可派遣经理人员来美工作。 与中国大陆公司法不同的地方是:

1)在美国成立公司不需注册资本,只需缴纳州政府规定的注册费用。

2)美国的公司美元经营范围的限制。一般说来,公司可以经营法律允许的任何商业活动,同时,美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不必与海外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持一致。3)申请人必须是为了管理在美企业而调职来美美国,不能是一般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管理者,这一点往往是申请L1和以后申请移民成功的关键。

4)申请人来美的目的必须是担任经理、主管一级的职务。申请人的工作经验与学历须足以担任经理、主管等职务。因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最好能提供学位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经理、主管一级职务的聘书。总公司最好能出具一份任职证明,说明申请人任职、提升的过程。值得一提的是,并非大学毕业生才要资格担任经理一职,凡是在总公司担任过经理一年以上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说明在工作结束之后即离美返国,同时也可提出职业移民申请。这就是所谓的“双重意愿”,L1身份既是临时工作签证,申请人就必须说明在工作结束之后会回国述职。对大多数公司来说,在申请中提出这一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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