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出国定居、注销户口三者的关系,看完这篇就明白了

前几天,我在网上发布了一篇题为的短文,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讨论和提问。在此,我就这个话题再追加一篇文章,把这个问题说的更透彻一些,供大家参考。

关于国籍与户口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失去中国国籍即失去国内户口,但却不能表述为没有失去中国国籍就不会被注销国内户口,两者的差别就在于“出国定居”这一情形

绿卡、出国定居、注销户口三者的关系,看完这篇就明白了


对此,在2018年上海市实行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时就引发了广泛关注,其中最受热议的当数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第46条规定了

其实,这条规定并不是新的规定,因为早在1986年颁布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就明确“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至2003年,公安部颁布的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中,也规定了“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因此,规定还是那个规定,但客观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随着这些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们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出国定居的人群基数客观上在不断增大。

那么,何为“出国定居”呢?对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中是这样界定的:1、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从国侨办的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出国定居的首要判断标准是公民在国外的实际居住年限,而非是否已取得住在国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俗称“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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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层面来讲,掌握某个公民在境外的时间并不困难,只需提取其出境入境的时间记录即可,但现在的问题是除了国侨办的这个规定以外,我国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对“出国定居”的法定内涵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以上海市为例,现阶段对于出国定居人员暂不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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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绿卡、出国定居、注销户口三者的关系可以归纳为:
1、取得绿卡不一定构成出国定居,未取得绿卡也不一定不构成出国定居,两者不能直接划等号;
2、取得绿卡的情况下不一定会被注销国内的户口,关键看持卡人在国外的实际居住年限是否达到“出国定居”的法定标准;因此,如果绿卡签发国规定的最少居住时间低于我国规定的出国定居时间标准,那么绿卡和户口有可能并存;
3、构成出国定居的情况下,按规定应当注销国内户口,目前暂时不注销的原因是“出国定居”的法定概念尚未明确,一旦相关法律法规对“出国定居”的法定内涵作出具体规定,情况就又可能发生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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