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6 化州市環保對文樓石場違法行為處罰罰款21萬元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 化環罰字【2018】29號

化州市環保對文樓石場違法行為處罰罰款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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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環保對文樓石場違法行為處罰罰款21萬元

這是繼2017:“化州環保局對文樓石場違法排放汙染物開出罰款11萬元!”之後,又一次罰款21萬元!詳情可點擊下面圖片鏈接瞭解:

化州市環保對文樓石場違法行為處罰罰款21萬元

化州市文樓糧所龍發石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982671597522Q。

經營場所:化州市文樓鎮那訓村委會長大埡垌。

負責人:黎永毅。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2018年5月5日對你石場進行現場檢查及發現:你石場位於化州市文樓鎮那訓村委會長大埡垌,開採的礦種是石灰石。該石場採礦及一級、二級破碎工藝,生產時均有粉塵產生,目前日產量約500噸。在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就投入生產 。

上述事實有我局執法人員2018年5月5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前告知情況

你石場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018年5月6日作出並向你石場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化環責改字[2018]47號),責令你石場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上述事實有《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化環責改字[2018]47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2018年7月10日,我局向你石場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化環聽告字[2018]29號),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申請聽證以及陳述、申辯等權利。你石場無異議,不申請聽證、不作陳述、申辯。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我局經集體討論決定,根據該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對你石場處以罰款人民幣二十一萬元。

限你石場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把罰款繳入化州市環保局排汙費財政非稅收入賬戶。開戶銀行:廣東省化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文仙分社,戶名化州市環保局,賬號9127180012030001.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總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石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茂名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化州市政府大樓九樓東917室。

聯繫人:陳東春。 聯繫電話:7373131。

化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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