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微信聊天記錄能當法庭的證據嗎?有什麼規定嗎?

水木楊子-海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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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微信的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能夠在法庭上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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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但需要正確舉證

2012年,民訴法將電子數據列為證據的一種,《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的舉證,各地法院制定了一系列詳細的細則,現在簡單的總結如下:

1、舉證時應出示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

2、採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並將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儲存載體(U 盤、光盤)編號後提交法院。注意:要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微信ID,暱稱,頭像界面)進行截圖固定,證明微信聊天的人的身份信息,微信語音可以採取錄像方式提取,並製作錄音摘要。

3、如條件許可,可以聘請專門的數據提取機構或者公證機構對微信聊天記錄進行提取並製作提取記錄,提供給法院。這樣會增強證據效力。

注意:微信聊天記錄不像QQ聊天記錄可以保存雲端,所以一旦刪除,就無法找回,所以要注意留存,並做好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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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證據的範圍。由於微信作為社交軟件的普遍性,在司法實踐中,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要滿足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才有可能被法院採信。


至於其證明力的大小以及能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主要還是看微信聊天的記錄的真實性及其關聯性,這就需要當事人儘可能的收集其他證據,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印證。也就是微信聊天記錄應儘可能的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才能更好的證明待證事實。


比如說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微信聊天記錄中,已經記錄了雙方對借出多少錢達成一致,那在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同時還應提交轉賬憑證,兩者互相結合使用,才能更好的證明微信聊天記錄中的借款確已借出,轉賬憑證中的款項也確為借款,而不是其他交易往來。如此,才能更好的證明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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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當法庭證據,但是電子證據的可變型及複雜性,沒有經過電子數據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的聊天記錄法官一般不會採用,因為這樣的記錄不是簡單的截圖固定的,涉及到很多專門的法律問題。所以沒有經過電子數據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的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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