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微信聊天记录能当法庭的证据吗?有什么规定吗?

水木杨子-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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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能够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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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需要正确举证

2012年,民诉法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的一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举证,各地法院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细则,现在简单的总结如下:

1、举证时应出示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

2、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 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注意:要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微信ID,昵称,头像界面)进行截图固定,证明微信聊天的人的身份信息,微信语音可以采取录像方式提取,并制作录音摘要。

3、如条件许可,可以聘请专门的数据提取机构或者公证机构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提取并制作提取记录,提供给法院。这样会增强证据效力。

注意:微信聊天记录不像QQ聊天记录可以保存云端,所以一旦删除,就无法找回,所以要注意留存,并做好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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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证据的范围。由于微信作为社交软件的普遍性,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要满足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


至于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主要还是看微信聊天的记录的真实性及其关联性,这就需要当事人尽可能的收集其他证据,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印证。也就是微信聊天记录应尽可能的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才能更好的证明待证事实。


比如说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中,已经记录了双方对借出多少钱达成一致,那在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同时还应提交转账凭证,两者互相结合使用,才能更好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借款确已借出,转账凭证中的款项也确为借款,而不是其他交易往来。如此,才能更好的证明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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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法庭证据,但是电子证据的可变型及复杂性,没有经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聊天记录法官一般不会采用,因为这样的记录不是简单的截图固定的,涉及到很多专门的法律问题。所以没有经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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