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
你好,我想諮詢一下關於社保方面的法律問題。事情是這樣的:我是一家企業的下崗職工,3年前,我們縣養老保險事業所告知,本縣特困企業下崗職工要想辦理退休,不僅要繳納自己的養老保險,還必須替企業交納企業應繳的養老保險金,並要交納企業漏繳不繳的100%滯納金。企業企圖用這樣的規定逼迫下崗職工自動放棄退休金。而每個下崗職工要想辦理退休,首先得替企業交多達10萬元的滯納金,我們連基本的溫飽都成問題,哪來那麼多錢替企業交這些費用?企業有什麼理由規定下崗職工去補交企業應繳養老保險金和滯納金嗎?關於企業繳納社保的規定是怎樣的?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回覆】
你好!來信收悉。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所要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費等。
按你來信諮詢的問題可知,是你的用人單位沒有為你繳足基本養老費,造成養老保險欠費及因此產生高額的滯納金,導致你享受不了養老保險待遇。若要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須為你補足養老保險費及補交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產生的滯納金。現在,可能是你的用人單位經濟困難,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要你先行代墊。但是,由於你的用人單位欠繳納社保費時間較長,滯納金高達10萬元左右。相對於你個人而言,負擔比較重。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個人和用人單位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及承擔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法律後果。因此,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是要承擔支付滯納金的法律後果。
具體法律依據是我國《社會保險法》,該法相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由企業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同時,該法第八十六條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繳納或代扣代繳,如沒有按期繳納基本社會保險,是要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因你的用人單位是特困企業,存在社保欠費的歷史遺留問題。我們希望你將情況如實向相關部門反映,爭取你的退休待遇得到圓滿解決。
【綴語】
企業欠繳養老保險金的情況在我國有一定普遍性,尤其是一些老少邊窮地區,一些老工業基地等養老金存在較大缺口。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經營困難,或停產轉產限產,或資不抵債,銀行不予貸款,這些企業有國有、集體、私營等各種所有制形式,企業無資金繳納養老保險金。
二是企業法律意識不強,將資金主要用於經營、研發、擴大再生產,故意拖欠養老金的繳納。
三是一些企業在合併、合資、併購過程中,老企業拖欠養老金,合併後的企業不願補繳,處於相互扯皮狀態。
拖欠養老金不光是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經濟綜合問題。根據不同情況要採取不同對策。對於困難國有企業拖欠養老金,政府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有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將變賣的資產首先安排職工的生活,包括拖欠的工資與養老金。或者被其他國有、私營、國外企業併購,將補繳養老金作為談判的條件,通判考慮。
對於一時經營困難、有希望起死回生的企業,政府、銀行可以提供一定支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可以同意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養老金,同時按時給離退休職工發放養老金。
在這方面,陝西省做過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對於有條件故意拖欠養老金的企業,職工可以向工會組織、勞動局、社保局等部門反映,通過組織向企業施加一定壓力,促使其補繳拖欠的養老金。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廣州國鼎大成法律諮詢有限公司 法律顧問杜戈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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