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恩施州发文 严惩“自己住新房 父母住危房”行为

原标题:恩施州四部门联合发文 严惩“自己住新房 父母住危房”行为

关于敦促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

共同生活的通告

乌鸦反哺,羔羊跪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成人十分不容易。但在开展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部分农村地区存在子女居住于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自己的父母等长辈居住在黑、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旧房中的现象。这种情况属于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政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规定,遗弃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十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为赡养费追索案件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要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同时履行赡养义务,否则政法机关将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拒不履行的,被赡养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恩施州公安局 恩施州司法局

2018年5月21日

相关案例:

儿女不孝致贫,扶贫干部帮还是不帮?

半月谈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之责。然而,在脱贫攻坚的背景下,一些农村地区不赡养老人的情况有上升趋势:有的村民将赡养义务直接“甩锅”给政府;有的非贫困户将老人作为争夺贫困“帽子”的“筹码”,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如何对待这些老人,帮还是不帮,正在成为基层扶贫干部面临的棘手难题。

扔掉母亲还振振有词

在滇黔桂石漠化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当地一扶贫干部在挂帮村了解到,村里有一位非建档立卡的老人,依然住在危房中,便前往查看。

“老人住着满是裂痕的土坯房,身上穿着破烂的衣裳,脸上手上都脏兮兮的,她怎么不是贫困户?”扶贫干部问。村干部满脸委屈地解释:“他儿子在省城的一所高校工作,拿着财政工资。”

为了求证,该帮扶干部给老人的儿子打了电话。“真是太让人气愤了!”当这名干部问老人的儿子为什么不好好对待自己母亲时,老人的儿子却说:“农村人衣服穿那么好干什么,住着危房,你们政府难道不应该想办法解决吗?”弄得在场干部一脸尴尬。

半月谈记者调研发现,更多的情况是,有贫困老人已经建档立卡,但是子女去了外地务工,多年未回家,也未曾给家里寄钱,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人生活困难、脱贫难度大。

更令人惊诧的是,在扶贫政策利好情况下,有个别村民通过分户等方式,让老人变为虚假贫困户。部分群众甚至用衰老的父母作为争取贫困户“帽子”的筹码,大打悲情牌,争戴贫困帽。

西部某国家级贫困县一群众为了让自己当上贫困户,竟然把年近90岁的母亲拉到村委会办公楼就走了。村干部说,按国家政策,虽然该群众家庭条件不好,但达不到建档立卡标准,村里为解决其困难,其母亲已被列入“五保户”,每月均能领取补贴,村里也曾多次向其耐心解释,但他始终不接受。

帮不帮、扶不扶?

云南省寻甸县柯渡镇党委书记沐金贵说,每次见到帮扶贫困户生活、精神面貌发生改变,见到他主动打招呼,让他去家里喝口水,都会很感动。但少部分群众脱贫内生动力不足,被多次劝导要赡养老人,仍没多少改变。

在一些农村,有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户口也未分离,但是子女就是不赡养老人,导致老人生活困难,甚至对簿公堂。一些年纪大的群众,想着自己年老力衰,已经不能给家里作贡献,跟着子女反倒会给他们添麻烦。为此,他们选择独自居住,在住房、饮水安全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问题。这些都使得当地扶贫干部处于两难境地:帮扶,不符合政策;不扶,则可能影响脱贫验收工作。

当前,脱贫攻坚工作持续深入,五级书记抓扶贫,干部结对帮扶贫困对象已经普遍推行。但有扶贫干部告诉半月谈记者,有群众直接对他们说,“你们不来帮忙,不解决贫困,你们也脱不了干系”。

贵州省兴仁县城南街道鹧鸪园村党支部书记余必丽等基层干部说,部分农村子女对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对老人不管不顾,对此,他们既感到心寒,又感到心累,有些无能为力。

赡养问题不应成为扶贫问题

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当前,妥善解决农村赡养问题不仅关乎伦理道德,更事关脱贫攻坚、共建小康社会,而真正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仍须共同关注和努力。

事实上,乡风民俗、村规民约对村民赡养老人有着重要作用,其约束力不仅是规则约束,更是道义约束。基层干部建议,村(居)民委员会可将赡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增强村集体对落实赡养人责任的约束力。

“赡养老人是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要求。”贵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宁立标表示,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包含了大量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对不赡养老人的现象不仅要进行道德谴责,还要用法律进行惩处。

此外,基层干部提出,需反思有关扶贫政策的漏洞和短板,通过更加精细化地开展各项服务,尤其是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扶贫对象更加精准,促进社会风气更加良善。

空有四子女,贫病寡母无人理!宣恩这几个不孝子女被法院先予执行!

宣恩县人民法院

俗话说:乌鸦反哺 羔羊跪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宣恩县,有一对夫妻含辛茹苦把四个儿女拉扯大,到了晚年丈夫去世,老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生活已无法自理,儿女们居然对老人不闻不问,无奈之下,当地相关部门只得帮助老人用一纸诉状将四子女告上法庭,依靠法律来保护老人的权利。

老人生活不能自理

子女却不赡养

恩施州发文 严惩“自己住新房 父母住危房”行为

原告诉称,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这四被告均系原告候某某亲生儿女,2014年原告丈夫去世后,便跟随其儿子张某3一起生活。当时原告候某某尚能勉强生活自理,2016年被告张某3外出务工后原告候某某便独自在家一人生活,随着原告年龄的增加,现生活已不自理。2018年3月,被告张某2赡养了原告一月后,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赡养义务,应该再由其他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便于2018年4月15日由其妻子将原告送到了村精准扶贫“尖刀班”驻地后便不予理睬。

现原告候某某已经回到被告张某3家,但生活不能自理,2018年4月17日,经李家河司法所、综治办干部前往协调处理,由于其他被告均不在家,经做被告张某4的工作,其仅愿意还送一次饭后便也不管了。

恩施州发文 严惩“自己住新房 父母住危房”行为

△老人其中一个儿子的家。

孩子住在如此敞亮的新家,老人却住在一个荒废的木房子里。“孩子,母亲还在烂木屋,你的良心去哪儿了?”

恩施州发文 严惩“自己住新房 父母住危房”行为

由于老人患有老年痴呆,已经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如此继续下去,老人将有生命危险,当地有关部门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18日协助老人向宣恩县人民法院李家河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四子女分别按月支付原告800元赡养费,并履行照顾扶养义务,因情势所迫同时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先予执行。

案情迫在眉睫

法院启动先予执行

由于此次案件的紧急性和严峻性,李家河法庭法官于4月19日裁定四个子女分别向申请人侯某某先予支付赡养费800元。

恩施州发文 严惩“自己住新房 父母住危房”行为恩施州发文 严惩“自己住新房 父母住危房”行为

4月25日,执行干警们与李家河法庭法官赶往当事人家中进行强制性先予执行,当地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尖刀班成员也非常重视此事自发来到现场协助执行,执行干警和法官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法明理,敦促其履行义务并告知不履行的严重后果,最终,子女们的态度都有所缓解,女儿张某4答应暂时照顾侯某某起居饮食,与此同时执行干警也依法扣划了张某1和张某2账户上的款项,张某3因外出务工暂未见人,判决之后再行处理。

在干警的帮助下,老人的生活终于得到保障,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诉讼事宜将在开庭后进行审判。

此次法院启动先予执行,体现了宣恩法院以人为本的情怀和对赡养老人、抚养小孩有关案件的重视和执行力度。小编也在此呼吁,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赡养父母不仅违背了人伦道德,会遭受道德的强烈谴责,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恩施州发文 严惩“自己住新房 父母住危房”行为

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不知道不赡养父母的子女是否自警地想过自己的老年?特别是当我们自己也拥有了孩子之后,给他们做一个孝敬父母的榜样,不也是给自己晚年的一份“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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