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7 五河縣檢察院多措並舉,依法保障聾啞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近日,五河縣人民檢察院對受理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蔣某某涉嫌搶劫、盜竊一案依法審查起訴。該案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蔣某某均為聾啞人,五河縣人民檢察院的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多措並舉,充分保證了聾啞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落實《刑事訴訟法》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精神,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一是聘請手語翻譯。由於本案犯罪嫌疑人系聾啞人,五河縣人民檢察院從審查批捕階段到審查起訴階段,在訊問時先後兩次專門聘請了經驗豐富的聾啞手語老師為犯罪嫌疑人翻譯,通過手語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與義務,並通過手語老師與他們進行溝通交流,訊問案件的犯罪事實以及保障兩名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辯護與陳述的權利。

二是提供法律援助。《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五河縣人民檢察院及時與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聯繫,為兩名聾啞犯罪嫌疑人申請了法律援助,五河縣法律援助中心為兩名犯罪嫌疑人各指派了一名援助辯護律師,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貫徹了保障辯護的原則。

三是進行關懷教育。針對兩名犯罪嫌疑人均系聾啞人的特殊情況,五河縣人民檢察院的承辦檢察官通過聾啞手語老師的翻譯,耐心的對他們進行說服和教育並關心他們在看守所裡是否有生活困難,兩名嫌疑人真誠的認罪、悔罪,充分彰顯了司法機關辦案過程的入文關懷。

五河縣人民檢察院在該案的辦理過程中,通過聘請手語老師、提供法律援助和進行關懷教育多措並舉,既保障了兩名聾啞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也確保了審查起訴環節的公正公平,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貫徹了我院在檢察工作中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工作理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