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為食“野味”改裝射釘槍 男子獲刑三年

近日,浙江省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陳某非法制造槍支罪一案並當庭宣判,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陳某攜帶槍支、彈藥夥同吳某(另案已判刑)駕駛汽車前往景寧東坑鎮羅山村打獵。深夜,停在山下的汽車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一番搜尋後,“野味”還沒打到兩人就被東坑鎮派出所民警抓獲,現場查獲陳某改裝射釘槍一把、子彈六十五顆、鋼珠二百零三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在建築工地務工,由於好食“野味”,一直想擁有一把獵槍。在瀏覽網頁得知射釘槍能改裝成槍支後,便將工地中使用過的射釘槍留了下來並進行改裝。又用鋼筋製作了槍托,通過互聯網陸續購買無縫鋼管、子彈和瞄準鏡等配件。改裝成功後,被告人陳某在田裡進行了試射,由於一直沒能取得獵民證,就將槍藏匿於東坑鎮桃源村的老家中。

後經麗水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陳某所持有的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且具有殺傷力。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到案後,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且未造成社會危害,依法從寬處理,可以適用緩刑,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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