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合夥經營帳目不清 法官審理撥開雲霧

本是親密朋友,想要合夥經營事業,不料期間嫌隙漸生,還落得個對簿公堂。近日,固鎮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一起合夥糾紛案件。


徐某、張某、李某三人系朋友關係,2014年6月,三人合夥承建了固鎮縣某鄉鎮的道路路面修建工程,三人口頭協議:張某負責合夥賬目管理,李某主要負責工地現場施工管理,徐某出資但本人不參與合夥的具體事務,徐某委派其侄子負責合夥材料管理等事務,盈利三個合夥人均分。考慮到大家都是朋友關係,沒有作出明確約定,也沒有簽訂書面協議。

自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6月2日,徐某陸續投入合夥資金合計676232元。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徐某對財務狀況產生了疑問,多次向張某提出查賬要求,但張某聲稱帳目被丟失,未予允許,由此雙方產生間隙。2015年底三人合夥承建的兩項工程完工,經徐某與張某結算,兩項工程盈利213034.60元,每個合夥人應分得合夥盈利款為71011.5元。後徐某表示退出合夥,張某、李某表示同意徐某退夥。張某通過銀行轉賬及現金交付的方式陸續向徐某及其妻子共付款63.2萬元,張某、李某尚需給付徐某合夥投入資金44232元及合夥盈利款71011.5元,合計115243.50元。

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實後,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終因雙方分歧較大調解無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張某、李某三人雖未簽訂書面合夥協議,但三人共同確認承建某鄉鎮道路路面工程的事實,並口頭約定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利潤平均分配,故徐某、張某、李某之間已形成事實合夥關係。鑑於三個合夥人對合夥出資數額、盈虧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均無明確約定,只口頭協議盈利均分,故視為三方對合夥期間盈虧承擔相等比例。

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李某共同給付原告徐某合夥時投入資金及合夥盈利款合計115243.50元;並駁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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