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6 實習司機獨自駕車上高速,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

駕駛證實習期未滿,男子便駕車上高速,不料撞傷他人。保險公司以“實習期內獨自駕車上高速”為由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範圍內拒絕賠償。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一審認為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判決肇事者應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97.7萬元,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範圍內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61萬元。

2017年10月,阿慶在駕駛證實習期內獨自駕車行駛在高速上時,碰撞到在前方交通事故現場布控的工作人員阿剛,造成阿剛一級傷殘。經交警認定,阿慶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阿剛負次要責任。阿慶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和不計免賠險,其中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駕駛人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效駕駛資格的情況,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同年底,阿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慶和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13.4萬元,其中保險公司在阿慶投保的交強險及商業險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阿剛認為,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近506.8萬元,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內優先賠償,超出部分的80%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50萬元限額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再由阿慶承擔。

阿慶認為,原告及作業單位沒有在事故車輛後200米處放置三角警告標示牌,至少應當承擔40%的責任。而保險公司主張的保險合同條款免責不成立,因為《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屬公安部的部門規章,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對於“法律法規”是否包括部門規章存在兩種解釋,且保險公司沒有對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公司認為,《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要求,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阿慶屬“不具備在高速公路上駕車的有效駕駛資格”,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實習期內上高速行駛必然導致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無需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其所負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阿剛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阿剛合理損失共計355.9萬元。保險公司既未在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阿慶的行為屬於免賠事由,也無法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效駕駛資格的情況”的約定得出阿慶的行為屬於免賠的事由。故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格式條款應採用不利於保險公司的解釋

針對本案焦點,承辦法官牛守啟解釋說,阿慶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約定,駕駛人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效駕駛資格的情況”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屬於部門規章,上述保險條款中“法律法規”是否包括部門規章存在兩種解釋,而上述保險條款系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關於“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的規定,對上述保險條款應作出不利於保險公司的解釋,即上述保險條款中的“法律法規”不應解釋為包括了部門規章。且該保險條款未對實習期內駕駛人單獨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保險人免責的情形作相關的約定,保險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已就該免責情形向阿慶作出了提示及說明。

因此,阿慶在實習期內單獨駕車上高速公路的情形不屬於案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情形,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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