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明明已收回借款本息,他卻屢次起訴討“債”,獲刑2年

父子二人經營民間借貸業務,明知借款人已經還了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卻利用未退還給對方的借據和作為抵押的支票多次上法庭討“債”,甚至偽造證據材料對借款人提前民事訴訟。最終,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光犯虛假訴訟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月21日,市第一人民法院通報了這一案件的最新判決結果。被告人黃某光因犯虛假訴訟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處罰金1萬元。黃某光不服上訴,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據通報,黃某光今年37歲,是小欖鎮人。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經人介紹後,黃某光及其父黃某南(已故)借款給經營五金廠的梁某、袁某共計38萬,月息11800元。期間,黃氏父子要求梁某、袁某出具一張沒有收款日期和單位的30萬元支票作為抵押。

2015年3月19日,在明知梁某、袁某已經還清大部分款額的情況下,黃某光和黃某南仍以未退還給梁某、袁某的借據為依據,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全額償還38萬元及利息。同年9月16日,法院判決梁某、袁某應歸還借款368260元及利息。梁某和袁某向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後被髮回重審。

實際上,黃某南、黃某光父子利用這一方式提起的虛假訴訟不止一宗。在一審刑事判決書中,黃某南、黃某光父子至少涉及5宗虛假訴訟。例如,以同樣的手法,2015年3月,父子二人明知梁某、麥某已經歸還部分款額,仍以沒有退還給對方的借據為依據,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梁某、麥某全額償還人民幣20萬元及利息;2015年9月,在明知梁某、麥某出具的支票僅用於抵押的情況下,黃某光和黃某南又私自填寫出票日期、收款單位等事項,並通過連續背書的方式轉移票據權利,後以公司名義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梁某、麥某支付票據金額20萬元及利息。

在大部分虛假訴訟案件中,黃某光父子兩人一審勝訴,但在二審環節,案件要麼被髮回重審,要麼則是兩人主動撤訴。2017年5月18日,黃某光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某光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處罰金1萬元。黃某光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被市中院終審駁回。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以案說法】

部分捏造事實就應被認定虛假訴訟

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彭應梅介紹,虛假民事訴訟的行為,浪費寶貴的民事司法資源,導致真實訴訟無法得到及時審理,嚴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決的權威性。

《刑法修正案(九)》設置了虛假訴訟罪,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彭法官表示,虛假訴訟罪的認定,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憑空捏造全部事實、完全無中生有。在司法實踐當中,真中藏假、部分捏造的情形往往具有更大的偽裝性,誤導民事法官判案,此種情形對虛假訴訟罪所保護法益的侵害,與全部捏造事實並無本質區別。

行為人捏造的事實,只要對法院受理、審理、裁判產生關鍵性、決定性作用,就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本案被告人黃某光的大部分罪行,就屬於此類情形。

【記者】何偉楠

【通訊員】王念 俞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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