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明明已收回借款本息,他却屡次起诉讨“债”,获刑2年

父子二人经营民间借贷业务,明知借款人已经还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却利用未退还给对方的借据和作为抵押的支票多次上法庭讨“债”,甚至伪造证据材料对借款人提前民事诉讼。最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光犯虚假诉讼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月21日,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了这一案件的最新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光因犯虚假诉讼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1万元。黄某光不服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据通报,黄某光今年37岁,是小榄镇人。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经人介绍后,黄某光及其父黄某南(已故)借款给经营五金厂的梁某、袁某共计38万,月息11800元。期间,黄氏父子要求梁某、袁某出具一张没有收款日期和单位的30万元支票作为抵押。

2015年3月19日,在明知梁某、袁某已经还清大部分款额的情况下,黄某光和黄某南仍以未退还给梁某、袁某的借据为依据,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全额偿还38万元及利息。同年9月16日,法院判决梁某、袁某应归还借款368260元及利息。梁某和袁某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后被发回重审。

实际上,黄某南、黄某光父子利用这一方式提起的虚假诉讼不止一宗。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黄某南、黄某光父子至少涉及5宗虚假诉讼。例如,以同样的手法,2015年3月,父子二人明知梁某、麦某已经归还部分款额,仍以没有退还给对方的借据为依据,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梁某、麦某全额偿还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2015年9月,在明知梁某、麦某出具的支票仅用于抵押的情况下,黄某光和黄某南又私自填写出票日期、收款单位等事项,并通过连续背书的方式转移票据权利,后以公司名义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梁某、麦某支付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

在大部分虚假诉讼案件中,黄某光父子两人一审胜诉,但在二审环节,案件要么被发回重审,要么则是两人主动撤诉。2017年5月18日,黄某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光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1万元。黄某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被市中院终审驳回。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部分捏造事实就应被认定虚假诉讼

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彭应梅介绍,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的权威性。

《刑法修正案(九)》设置了虚假诉讼罪,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彭法官表示,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凭空捏造全部事实、完全无中生有。在司法实践当中,真中藏假、部分捏造的情形往往具有更大的伪装性,误导民事法官判案,此种情形对虚假诉讼罪所保护法益的侵害,与全部捏造事实并无本质区别。

行为人捏造的事实,只要对法院受理、审理、裁判产生关键性、决定性作用,就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被告人黄某光的大部分罪行,就属于此类情形。

【记者】何伟楠

【通讯员】王念 俞夷超

明明已收回借款本息,他却屡次起诉讨“债”,获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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