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不可抗力與情事變更如何區別


不可抗力與情事變更如何區別

一、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code>(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code>
<code>(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code>

二、情事變更(情勢變更)

情事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間,非因當事人雙方的原因,發生了締約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如維持合同發生當時的效力,其履行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一方可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本項合同,以維持公允。


不可抗力與情事變更如何區別


<code>例如:70年代甲和乙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甲租用乙村的一塊荒地用於種植果樹,合同約定甲每年付給乙村50元的承包費,租期為50年。/<code>
<code>    甲經營果林經營的很好,多年來賺了一大筆錢。但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如今的50元與70年代的50元的價值已是完全不同的了。如今若甲仍按原合同每年僅付給乙村50元的承包費,則明顯有失公平,損害了乙村的利益。此時即出現了情勢變更的事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賦予乙村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code>

三、不可抗力與情事變更如何區別

1.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不可抗力一般表現為災難性事件,如颱風、地震等。而情事變更則表現為合同基礎動搖,即當事人締約之際期待和重視的事實消除或並未出現,如價格暴漲暴跌等。

  2.兩者的適用程序不同。情事變更和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變更和解除合同時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各國法律都規定,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並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則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定的變更、解除權,可以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或變更合同。但在情事變更的情形下,當事人要援用情事變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駁回當事人的請求,則該當事人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3.兩者之間不存在對應的關係。在相互關係上,不可抗力與情事變更之間並不存在一一對應的關係。也就是說,不可抗力的發生並不必然導致情事變更,如果不可抗力並沒有導致使合同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而引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就沒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可能。而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不僅侷限於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

  4.兩者的功能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事由,在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中均可適用,一旦出現了不可抗力,則產生債務人依法被免於承擔民事責任,也可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而情事變更原則屬於合同履行的原則,其功能在於指導合同正常履行。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情事變更的出現仍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從而應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

  5.兩者的後果不同。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都能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但是兩者產生的後果存在明顯的差異。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無論是全部不能或一部分不能,也無論是一時不能或永久不能,都必須是該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而適用情事變更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情形,則並不要求合同履行不能,而此時合同仍然能夠履行,只不過履行代價過於高昂,且強行履行將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嚴重的利益不平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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