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执行过程中,抗拒拘传的怎么样了?

2016年10月18日,董某与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法院,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董某货款2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梁某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内容履行义务,董某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梁某的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仅有零星存款且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收到邮件后,拒不偿还该款项。因被执行人在新乡,执行法官多次赴被执行人地址寻找均无梁某下落。

执行过程中,抗拒拘传的怎么样了?


执行过程中,抗拒拘传的怎么样了?

2020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官联系,称查到了被执行人具体位置信息,执行法官迅速组织执行干警一行6人赶赴新乡被执行人所在地。在梁某家中找到了梁某,执行干警依法拘传其到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理该执行案件,期间梁某不愿还款,挣扎逃跑,抗拒拘传,在多名执行干警的配合下,几经周折将梁某带到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到了执行局后梁某仍未还款,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日,法院依法对梁某采取拘留措施。

2020年1月21日,梁某的亲属主动到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找到执行法官,称快过年了,多处借钱想接梁某回家过年。法官理解梁某家属的迫切心情,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工作。梁某亲属一次性支付现金75000元,剩余欠款向董某列出还款计划,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申请执行人董某在年前拿到了部分款项,梁某被依法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得以回家团圆,双方均对法院工作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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