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3 我無法生育“好心”收養了個孩子,怎麼就犯罪了?

“我無法生育,經人牽線尋得一戶人家要‘送’孩子,看著孩子跟我有緣,買來撫養,終於圓了我做母親的夢。可是沒過多久……”

今天曉蘇要講的就是一個親子親買、“好心”收養的故事。

案情再現

2017年11月,21歲的小徐在理髮時與理髮店老闆娘劉某閒聊,向老闆娘訴苦自己已經有兩個孩子又懷孕了,想要打掉這個孩子。老闆娘劉某聽後就和她說,不要浪費一個小生命,可以生下來給別人養。開始小徐也沒在意,後來因為家裡的事情太多,又臨近春節,一直沒有空去打掉孩子。

春節後,小徐又去理髮,這次小徐直接問劉某說能不能介紹個人,想將肚子裡的孩子送給別人養。老闆娘出於“好心”幫忙,就說她正好認識一對夫妻,因為沒有小孩,所以想領養一個,說完讓小徐回家和老公商量一下這個事情。

2018年2月,理髮店的老闆娘劉某就約了想要收養孩子的那對夫妻卜某、郝某及小徐,一起到她理髮店談收養孩子的事情。雙方約定由卜某、郝某夫妻二人向小徐支付4萬元作為獲得小徐所生嬰兒的費用,前期先行支付1萬元作為定金,剩餘的3萬元待小徐分娩後另行支付。

2018年4月,小徐因身體不適,向卜某、郝某夫妻索要3000元作為醫藥費。2018年7月9 日,小徐順利生下一個男孩,由卜某、郝某支付3562元的分娩費用,同日及次日,又支付給小徐共計人民幣3萬元後,將小徐分娩下的男嬰抱走撫養。

我無法生育“好心”收養了個孩子,怎麼就犯罪了?

案發後,小徐、劉某因拐賣兒童罪,卜某、郝某夫妻二人因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事後,本案的四人後悔莫及。尤其是劉某,本出於好心幫忙,但因為不懂法律,觸碰了法律的底線,而卜某、郝某夫妻結婚多年,因自身身體原因不能生育,又不符合本地收養的條件,故想到了抱養。雖然值得同情,但是做任何事情都需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線。

檢察官說法

本案中小徐、劉某為何構成拐賣兒童罪?卜某、郝某為何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呢?請聽曉蘇細細道來。

我無法生育“好心”收養了個孩子,怎麼就犯罪了?

Q:拐賣婦女、兒童罪

A:《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小徐、劉某主觀上共同以出賣為目,客觀上也實行了向他人販賣兒童的行為,如簽訂了買賣兒童的協議約定分娩後再給3萬元,接收了卜某、郝某的定金,懷孕過程中多次向卜某、郝某索要財物、分娩時為方便收買,故意以郝某身份證辦理住院登記、分娩後馬上向卜某、郝某索要尾款,符合拐賣兒童罪的成立要件。

Q: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A:《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對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的卜某、郝某為一己私慾,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仍進行收買,已經符合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小徐、劉某、卜某及郝某等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決小徐、劉某犯拐賣兒童罪,卜某、郝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檢察君心語

為人父母只要將孩子帶到這個世界,孩子就該享有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無論從道德上還是法律上,親生父母都應當對子女盡到撫養、教育的責任。將自己的孩子出賣,不僅傷害了自己的孩子,而且還傷害了整個家庭。希望每一位父親母親都能盡到對孩子的責任,讓家真正成為愛的港灣。

遭遇無法生育的情況確實很值得同情,但私自簽訂的民間收養協議不僅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反而可能因為觸犯法律而受到法律制裁。希望需要領養孩子的家庭都能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收養,法律認可是對孩子最大的愛和保障。

文字:朱曉丹、曹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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