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會計法修改聚焦責任到位,嚴打“小金庫”和“做假賬”

會計法修改聚焦責任到位,嚴打“小金庫”和“做假賬”

10月23日,財政部網站發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簡稱《會計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此次公佈的《會計法修訂草案》,凸顯了“責任到位”原則。與現行會計法相比,增加了對電子會計憑證進行會計核算以及保存的規定、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以及提高專業能力方面的要求,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列舉更詳細,處罰力度也進一步加大。

比如,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簡稱《會計法》)在總則中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和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與之相比,《會計法修訂草案》增設了“不得隱匿和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篡改會計核算系統”,進一步擴大了對此類違法行為範圍予以明細規定,加強對上述違法行為的約束。

《會計法修訂草案》第十一條增加了“單位不得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標準和確認方法,不得虛列、不列、多列、少列以及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會計要素。”這是對之前暴露出來的某些企業利用此類“技術操作手法”,通過對會計要素的隨意更改變動,來掩飾公司相關真實狀況的“會計作弊”現象,予以針對性的打擊與禁止,避免此類“打法律擦邊球”的行為再度發生。

《會計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增設單位利用電子會計憑證進行會計核算的,對其篡改行為的可記錄、可追溯、紙質會計憑證與電子會計憑證的檢索關係等予以明確規定,主要是針對當下越來越多的單位會計系統信息化、電子化趨勢,為了謹防某些個人或單位利用電子系統做手腳,從而對其標準化、合規化運行明確規定,防止技術服務系統變成少數人的灰色違法工具。

對於近年來比較常見的“小金庫”現象,《會計法修訂草案》授予了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調查的權力,經相關程序批准後,可對於所檢查單位的存款、理財產品、提供對外融資等與資金相關賬戶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予以配合。如此一來,地方政府可對相關單位的“小金庫”及時查辦,堵住資金違規使用、挪用和濫用的漏洞。

對於社會最關注的違法行為追究方面,《會計法修訂草案》在現有法規的基礎上大大提升了處罰力度。例如,現行《會計法》對單位私設會計賬簿等行為,處罰標準為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會計法修訂草案》則提升為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同時,對包括導致各類會計資料失真、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電子會計憑證等不符合規定的,干擾、阻擾會計事務所正常開展工作等行為,不僅對涉事單位及個人予以罰款,還可給予行政處分。

《會計法修訂草案》還有一大亮點,就是對洩露檢舉事項以及檢舉人信息,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其實就是對會計制度“吹哨人制度”的推行,通過更為有效保護吹哨人(即舉報檢舉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建立更為高效、暢通的違法違規信息檢舉渠道,激發對於會計制度違法行為的公眾舉報積極性。

總體來看,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會計法修訂草案》,對涉及會計制度的相關人員進行了更明確的責任劃分,對單位在會計制度規範化建設及運行上提出了更明確、更細化的標準,對違法違規行為推出了更嚴厲的綜合問責舉措,對電子會計憑證等新生事物的管理也更加到位。這些方面的完善,將有利於提高單位管理者、操作機構及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和履責能力,尤其是對“小金庫”“做假賬”“不作為”等違法違規現象,通過增設和修改相關條例,形成更為嚴密的日常監管和事後追懲機制,形成“嚴打違法現象”的良好氛圍,有利於推動我國會計制度更好地服務經濟領域的良性發展。

□畢舸(財經評論人)編輯 汪世軍 校對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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