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租下“餐饮店”,两年后却被告知不能开业!损失谁来担?

福州的李先生最近遇上了烦心事,他说自己两年前租下了个餐饮店面,没想到今年8月得知,这个店面不能作为餐饮营业了,李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向中介提出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可是却遭到了拒绝。这下他该怎么办呢?



在福州岳峰新城小区内,李先生的店面已经停业两个月了,里面的设备都已经被拆除。



租下“餐饮店”,两年后却被告知不能开业!损失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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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八月份十几日环保局过来说,这个小区不让做吃的,8月13日工商和卫生局过来拆招牌,就没有办法运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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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1月份,李先生和一家房产中介的负责人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每月一万元租下了这套105平方米的住宅做为餐饮店经营,租期六年,李先生说在被查处之前的两年半时间一直都正常营业。被查处后李先生也想将店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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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有很多人过来问,就是说能不能做吃的,做不了吃的人家也没有办法接受。如果可以做吃的好盘出去,不能做吃的不好盘因为毕竟租金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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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转让,又不能再营业,店铺已经停业两个月了,李先生说房租交到了十月份,如果不再继续交租,中介负责人就会按合同违约责任进行处理。在租赁合同的第十一条写着"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合同已经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李先生认为应该按这条终止合同,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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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这里合同都写着不可抗力,我们双方都免责,如果说店租我们是要不回来,押金应该是可以要的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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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电话联系了中介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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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VS中介负责人

政府其他店都能开就不让你开吃的店,如果所有店都不能开那肯定是我的责任,你现在要把这个亏本转嫁到我身上来,政府不让你开吃的店又不让你开其他的店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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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李先生感到更不安的是,2018年12月份,他将这套房子的一半面积,以每月4500元租给了另一个承租户做诊所,在补充条款中写着,甲方提前解除合同,要赔偿乙方装修费三万元和三个月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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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如果押金三万没有拿回来,我这边再赔他那边,我总共要付八九万,损失更大,这边本钱还没有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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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说他当时租下的是毛坯房,投入了装修资金,现在刚开始赚钱的时候却出现了这个问题,他希望中介公司负责人能退还三万元押金减少损失,中介公司负责人不在门店,记者现场拨打电话,负责人也没有接听。那么李先生认为按租赁合同十一条,属于不可抗力终止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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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萍:

通过行政执法认为他这个地方是不能做餐饮经营的,这种情况是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所以他不能依据这个条款去解除合同,也不能通过这个条款去主张他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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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上写着这套房子出租给乙方作为居住使用,李先生说当时有口头告知中介方,租房是作为餐饮店,律师认为出租方没有明确告知不能做餐饮店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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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我跟他说用途是做吃的,他口头讲是可以做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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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萍:

他出租方要告知我们这个店铺是明确不能作为餐饮使用,他如果没有明确告知,或者他通过漠视的方式来认可我们来开餐馆的话,那我们认为出租者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过错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他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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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李先生与诊所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律师认为在中介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李先生也可以主张中介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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