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不查验 火锅店被罚5000元

株洲网讯(株洲日报记者 马文章)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构建食品销售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和追溯体系的重要环节。但总有经营者心存侥幸,敷衍了事。近日,芦淞区土锅串串餐饮店因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被市食药监局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市食药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的食品原材料进货单位存在多处空缺,且未能提供具体的食品检测检验报告,销售台账也不完善。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保质期满后,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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