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檢察院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三個月後發現新證據,如何處理?

纖指十三玄_


有可能提起公訴,也有可能不起訴,也有可能繼續取保候審。

根據這些新證據,檢察院有三種選擇模式:

1.認為罪名成立,但犯罪情節輕微的,檢察院可能會做出不起訴決定;

2.認為罪名成立,並且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這種情形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3.認為仍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仍然會維持之前的不起訴決定,可能會撤銷案件,也可能會繼續取保候審。

這種案件,非常考驗律師的專業水平,一般情況下,經過前面的二次退回補充偵查,能夠收集到的證據,司法機關都收集了;不起訴後,司法機關收集的證據,很可能只是縫縫補補而已,一定要出具法律意見書給檢察官,積極與檢察官溝通,爭取檢察官維持之前的不起訴決定。


毒辯律師王如僧


所謂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從而做出的不起訴決定,又稱“存疑不起訴”。可以說,該決定是對刑事訴訟程序的終結,決定宣佈後,嫌疑人如果在押,要立即釋放。


該決定的做出,主要是由於嫌疑人不認罪而關鍵證據未能獲取的情況,或者嫌疑人認罪,但關鍵證據滅失無法與之相互印證等情況。比如,舉個例子,嫌疑人利用偽基站群發短信進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一直承認群發詐騙短信數量十萬條,而由於各種原因,設備未能恢復出數據,也沒有其他證據與之印證,本著“疑罪從無”的精神,只能做存疑不起訴處理。

但是,“存疑不起訴”並不是嫌疑人實質上的無罪,不起訴決定做出後,如果又補充到新證據,能夠證實其有罪的,是可以撤銷其不起訴決定,重新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對此有明確規定。而且,目前的司法解釋中,對於這段期間是沒有時間的規定限制的,並不存在三個月之說。


Beyond1975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如下: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上述規定是檢察院因為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決定後再次起訴的主要法律依據,但是對於有新證據需要重新起訴案件的具體程序確沒有具體的規定。

例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做出不起訴決定後,要將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那麼如果後續發現固定了新的證據,證據滿足了達到了可以起訴的證據標準,此時檢察機關如果認為此人人身危險性高,應當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到底如何對其採取這種強制措施。因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非自偵案件,檢察院只有批准逮捕的權利,而沒有決定逮捕的權利,此時由於程序上公安機關無法參與進來,如何對犯罪嫌疑人適用這種強制措施?此外,發現新證據提起公訴的時間如何計算,是否還適用審查起訴階段一個月時間的限制?最後,對於需要重新起訴的案件,對原來不起訴決定是否需要撤銷?還是說無需撤銷,直接起訴即可。

這些問題,法律或者司法解釋都沒有具體規定,我個人認為,後續立法應當對變更原不起訴決定案件的具體程序進行詳細的規定,從便於案件程序推進的角度看,最合適做法是對於這類型案件, 應當允許第三次退回補充偵查,即先由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偵查的申請,後續再由公安機補充新證據後移送檢察院重新審查起訴。檢察院如果認為新證據符合起訴標準,就應當撤銷原決定,做出起訴決定。


張超律師


這樣的問題相當於:人早上起來第一件事是什麼?

檢察院已經作出不起訴決定(不是退查),那就意味著檢察院銷案了。

如果偵查機關不服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不予銷案繼續偵查,那麼在三個月後又發現新證據證明嫌疑人涉嫌有罪的,那也應該是移送審查起訴吧?


不糊塗時塗糊不


三個月後發現的新證據如果符合案件起訴條件,人民檢察院當然可以對其提起訴訟,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三種情形:第一,法定不起訴,也稱絕對不起訴,也就是可以理解為案件無罪所以不起訴;第二,酌定不起訴,或是稱為相對不起訴,可以理解為案件雖然在某種程度上構成犯罪,但基於法定理由可以不追究;第三,證據不足不起訴,這一點就比較容易理解了。以上情況,為便於執行,都有相關法律規定列舉了不同的條件。

根據以上規定就可以明白,如果一個案件在罪初的處理過程中雖然證據不足不起訴,在以後的某一時刻發現了新的證據,當然可以依法起訴,這也是司法機關打擊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維護社會穩定的基本義務。


李穎志律師


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是該案的終結。不存在再重新起訴的問題,除非是檢察院承認不起訴決定錯誤,撤銷原不起訴決定。

三個月後發現新證據,因原案已經終結,所以如果新證據足以表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根據關於立案規定,立案重新偵查就行。


閒庭信步PU


吳秀波和女孩之間是包養關係,如果在談分手費的時候,吳秀波用話數激女孩,或者女孩說氣話要100億,那女孩企不要判死刑?這種討價還價應該是一種民事行為,如果刑事強行介入會有法理的問題,從公序良俗來說超出普通群眾的認知,畢竟類似的誘捕第一次出現


海濤8913


經詢問提主情況這樣的,因公安局偵查終結某人構成詐騙犯罪,只是沒有找到被詐騙的車輛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終結,因缺少車輛估價簽定,無法確定犯罪具體數額出具不起訴決定書,三個月後公安局再次立案並將案件嫌疑人拘留交出窩藏的車輛,公安機關並且委託估價簽定中心出具簽定結論。是否應依法撤銷不起訴決定書。請求專業律師結答。


用戶9858386684449


我們不需要眼淚,英雄不應該落淚。。。。。眾籌吧,吼起來。。。。我們不僅需要道德上的正義,我們同樣需要程序上的正義。。。。。頂起來,英雄可以流血,但英雄不能落淚。。。。這件事件不僅僅是見義勇為的行為,還是一件制止罪犯犯罪的行為,英雄應該嘉獎,罪犯應該落網。。。。


沈先生7928


存疑就是證據不足,發現新證據,如果證據充分,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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