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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燃燒基礎知識
重要內容:
1.燃燒條件
2.燃燒類型
3.燃燒方式與特點
4.燃燒產物
第 1 節 燃燒條件
燃燒:
1、定義:可燃物與氧化劑作用發生的放熱反應,通常伴有火焰、發光和(或)發煙現象。
2、分類:有焰燃燒、無焰燃燒
3、燃燒的必要條件:可燃物、助燃物、引火源(燃燒不僅需要滿足以上 3 條件,而且 3 要素需要達到一定的量)
三、引火源(溫度)
引火源(溫度):能引起物質燃燒的點燃能源。
(1)明火。明火是指生產、生活中的爐火、燭火、焊接火、吸菸火、撞擊、摩擦打火、機動車輛排氣管火星、飛火等。
(2)電弧、電火花。電弧、電火花指電氣設備、電氣線路、電氣開關及漏電打火,電話、手機等通訊工具火花,靜電火花(物體靜電放電、人體衣物靜電打火、人體積聚靜電對物體放電打火)等。
(3)雷擊。雷擊瞬間高壓放電的雷擊能引燃任何可燃物。
(4)高溫。指高溫加熱、烘烤、積熱不散、機械設備故障發熱、摩擦發熱、聚焦發熱等。
【記憶方法】雷-電--高-明
四、鏈式反應自由基
研究表明,大部分燃燒的發生和發展除了具備上述 3 個條件以外,其燃燒過程中還存在未受抑制的自由基作中間體。
大部分燃燒發生和發展需要 4 個必要條件(著火四面體):即可燃物、助燃物、引火源和鏈式反應自由基(遊離基)。
【考點對比】燃燒的 3 個必要條件:可燃物、助燃物、引火源。
燃燒類型及其特點
三、閃點、燃點、自燃點概念
(一)閃點
1、定義:易燃或可燃液體表面產生閃燃的最低溫度(採用閉杯法測定) 。
2、閃點意義:衡量液體火災危險性大小的重要參數。
(二)燃點
1、定義: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應用外部熱源使物質表面起火併持續燃燒一定時間所需的最低溫度。物質燃點越低,越易著火。
(三)燃點與閃點的關係
易燃液體的燃點一般高出其閃點 1~5℃,且閃點越低,這一差值越小,在敞開的容器中很難將閃點和燃點區分開來。
液體火災危險性大小:閃點
固體火災危險性大小:燃點
第3節 燃燒產物
一、燃燒產物:由燃燒或熱解作用產生的全部物質。
1、完全燃燒產物:可燃物中的 C 被氧化生成的 CO2(氣)、H 被氧化生成的 H2O(液)、S被氧化生成的 SO2(氣)等;
2、不完全燃燒產物:CO、NH3、醇類、醛類、醚類等。
三、燃燒產物的危害性
1、燃燒產物中的大量有毒成分,如一氧化碳、氰化氫、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氯化氫等。(氯氣)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是燃燒產生的兩種主要燃燒產物。
2、燃燒產生煙氣還具有一定的減光性,影響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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