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法治资讯|2017年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法治资讯|2017年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2分)

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XXX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华法文化的精髓,同时也与“明镜高悬”一样,是司法活动的标志性口号,三者有机贯通,同时又相互约束(比如司法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还要受到天理、人情的指导和约束。),力求达臻法治并顺乎百姓、合乎正义。而今天这一优秀基因不但要正名、尊崇,更要赋予其新的时代性意义。

百姓常用天理良心衡量一项司法活动本身是否“合乎天理”,正所谓“礼失而求诸野”。所谓天理,就是人世礼法的超验性依据,就是无法用利益、科学等去检验它,却是我们千百年来信仰的对象。天理就是法律所依据的道理。对之理解可以各有不同,但只要大家承认有天理,就等于承认法律不是立法者或司法者的任性,不是简单粗暴的当下利益分配,而是有某种超越现实利益、力量对比的信念在后面支撑。归根结底,天理就是要给法律本身找个依据,而这个依据为公众所普遍接受,如此审判活动及其判决结果才能为公众所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避免合乎法治却悖逆天理、人情而不为公众所认可的尴尬境地。

人情常被误解,但这里的人情应该指的是人的情感本身就是不可改变的人性。重视人情,并非只讲人情不讲法治,而是要直面人性、尊重人性。以仁爱为所系的人性,是正义、秩序等价值的基础。缺乏仁爱,则正义就会成为不正义,秩序就会成为横眉冷对和专制高压。人情也必须以天理为宗,予以人性的自我反思、自我约束。

百姓喜欢讲天理良心,那就是不承认恶法亦法,若立法和司法不公,法律至上便毫无意义,达不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实现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自然会让绝大多数人心服口服,事半功倍。天理、国法、人情内在圆融一体,在人情与理性间予以国法平衡之,同时国法也有自身的局限,尤其当下矛盾集中爆发、执法对抗一再涌现,这就需要执法者综合人情与理性的基本原则去权衡。

徒法不能自治,几千年来用以指导司法活动的天理、人情之精华应得以继承并发展,法律并非一成不变,但变中仍有不变,天理、人情就是这恒定的原则,应当在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中起到价值指导作用,在法无明文规定时起着一般法理作用。当今的司法改革应守正求新,天理、国法、人情应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强音。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甲构成绑架罪(既遂,属于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甲为了占有他人财物,与乙合谋,通过欺骗丙的方式,让其控制钱某的孩子,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与乙在绑架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因为甲告诉丙,钱某欠债不还,所以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丙不构成绑架罪,甲和丙之间,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丙在控制小孩期间使用暴力导致小孩窒息死亡,按照部分行为共同责任的原则,甲也要对死亡结果负责,但是根据绑架罪的规定,绑架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构成绑架罪一罪。甲在整个活动中,负责联络和指挥,是主犯。

乙构成绑架罪(既遂,属于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和诈骗罪(未遂),数罪并罚。乙为了占有他人财物,与甲合谋,通过欺骗丙的方式,让其控制钱某的孩子,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与甲在绑架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丙在控制小孩期间使用暴力导致小孩窒息死亡,按照部分行为共同责任的原则,乙也要对死亡结果负责,但是根据绑架罪的规定,绑架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构成绑架罪一罪。因为乙之前和甲共谋,并且负责打电话勒索,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小孩死后,乙私下给赵某打电话索要财物,属于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但是因为赵某报警,导致乙并没有得到财物,所以乙是诈骗罪的未遂。

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丙以为钱某欠债不还,控制小孩是为了索要债务,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其实际控制的小孩出现了对象错误,但是按照法定符合说,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构成既遂。但是后来由于丙怕被人发觉,采用捆绑等方式,导致小孩死亡,其暴力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属于致人死亡的情节。因为此时,丙对于小孩没有杀害的故意。因为丙对甲乙的合谋并不知情,所以丙在非法拘禁范围内和甲成立共同犯罪。丙在犯罪中负责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三、(本题21分)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

1.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

【参考答案】未生效,因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即刻生效,定期宣判的送达生效。

有区别,生效日期上一审的生效日期对应的是裁定5日,判决10日,而二审裁判则分为当庭作出和定期宣判两种,在判决生效时间上两个审级是不一样的。

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参考答案】依据《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依据《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参考答案】依据《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5.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应当,依据《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体到本案在没有说明是否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不是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四、(本题22分)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

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参考答案】判决履行该买卖合同,不履行则乙对该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买卖合同实质上属于主合同借款合同的附随合同,性质上属于不动产抵押担保。乙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其实就是要求对该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甲、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以其质押物实际价值承担清偿责任。对于甲来说,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丁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戊提供质押物,以其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有效;甲有权处分该房屋。庚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已完成移转登记,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

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参考答案】乙、庚。乙可基于实质上等同于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该诉求,优先受偿及于担保物孳息。庚基于其所有权人地位,自然享有该房屋产生的租金收益。

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庚;庚为所有权人,自然灾害造成所有物损失自行承担。

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乙、庚。乙可基于实质上等同于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该诉求,优先受偿及于担保物保险金。庚基于其所有权人地位,享有该房屋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后的保险金请求权。

五、(本题21分)

案情: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40%、28%、26%与6%。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30%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因该商厦商业地理位置优越,承租商户资源充足,租金收入颇为稳定,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

2014年4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盈利状况不错,但2014年6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后又发生了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而钱顺又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的情况,虽经潘平与程舵调和也无济于事。受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开过股东会。好在商户比较稳定,公司营收未出现下滑。

2016年5月,钱顺已厌倦于争斗,要求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刘昌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钱顺遂起诉公司与刘昌,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若公司不回购,则要求刘昌来购买。一个月后,法院判决钱顺败诉。后钱顺再以解散公司为由起诉公司。虽然刘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等为理由坚决反对,法院仍于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在公司登记机关,该昌顺公司仍登记至今,而各承租商户也继续依约向公司交付租金。

问题:

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

【参考答案】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不规范。不设董事会应设立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应设立监事1-2名,同时监事不能由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公司或股东人数不多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以不设监事会,但必须有监事1至2名。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问题类型属于判断加原因分析)

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

【参考答案】首先,董事会应制定减资方案;其次,股东会对董事会减资方案审议并作出决议,经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再次,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十日内应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最后应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信息。

(直接问题型)

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刘昌解聘钱顺经理职务合法。刘昌为执行董事,钱顺属于监事不能担任总经理。同时从职权范围看,董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总经理,不设董事会的有执行董事有权。

钱顺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不合法,监事仅有罢免的建议权。监事不可以罢免董事、董事长,监事形式监督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两问,分类回答型)

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判决合理。

不符合公司回购自己股权的三种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合理。公司僵局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为什么?

【参考答案】拒不清算的行为属于逾期拒不清算,继续经营的行为仍然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资产属于公司财产。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法律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六、(本题19分)

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

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二河县和三江县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

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正确。应追加妻子迟丽华为共同被告。

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参考答案】由郝志强承担窗户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的责任;由包童新承担房屋质量有问题的责任;由温茂昌承担玻璃是从三楼掉落的责任。

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送达书由包童新转交郝志强,郝志强未参加庭审缺席判不正确。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七、(本题23分)

案情:某省盐业公司从外省盐厂购进300吨工业盐运回本地,当地市盐务管理局认为购进工业盐的行为涉嫌违法,遂对该批工业盐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该公司。其后,市盐务管理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定该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违反了省政府制定的《盐业管理办法》第20条,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购进的工业盐,并处罚款15万元。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材料一: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年3月2日第5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4条 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

2.《盐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

第20条 盐的运销站发运盐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在途及运输期间必须货、单、证同行。无单、无证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

材料二: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指出,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要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要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材料三:2017年6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强调,我们推动的“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一个系统的整体,首先要在“放”上下更大功夫,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又要在创新政府管理上破难题,善于做加强监管的“加法”和优化服务的“乘法”。如果说做好简化行政审批、减税降费等“减法”是革自己的命,是壮士断腕,那么做好强监管“加法”和优服务“乘法”,也是啃政府职能转变的“硬骨头”。放宽市场准入,可以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也能为更好的“管”和更优的“服”创造条件。

问题:

(一)请根据案情、材料一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请简答行政机关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

【参考答案】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实施。

适用程序:(1)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通知当事人到场;(4)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件;(5)当场清点有关证据,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履行确认和送达手续;(6)制作现场笔录,由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7)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2.《行政处罚法》对市盐务管理局举行听证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

【参考答案】未参与该案调查,也无其他利害关系。

3.市盐务管理局以某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构成违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成立。已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对应内容所替换,作出依据本身已失效。

4.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属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即市盐务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市政府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二)请基于案情,结合材料二、材料三和相关法律作答(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文字通畅,字数不少于400字):

谈谈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改革,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

【参考答案】

当下正处于改革深水区,在原有矛盾纠纷的基础上,新纠纷、新矛盾、新问题集中爆发,为切实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使得行政管理工作更加有成效地推进,提升行政效率,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精简高效、向市场放权,打造服务型政府。但简政放权并非政府撂挑子,不是懒政不作为的一种托辞,而是放权为了增进市场活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更稳更快发展。

在这一前提下,全面提升管理效能,使行政机关的监管工作更加高效,更有利于促进社会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更好服务于改革,而不是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羁绊改革的反作用力。在这一过程中,逐步推进并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做好强监管“加法”和优服务“乘法,放宽市场准入,可以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也能为更好的“管”和更优的“服”创造条件。

通过以上举措的合力推动,实现社会治理优良生态,这也将大大降低执法对抗事件的发生,为法治政府构建扫清障碍、夯实基础。简政放权本身也必须坚持“法无授权即禁止”,不该管的坚决不管,让利于民;该管的一管到底,提升效能,放管结合、全面对接,以期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服务改革,这也正是法治政府构建的价值所在,同时对于法治政府、法治中国、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也将起到联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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