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教师绝对不能做的几件事,一旦越界,即使在编也“在所难逃”

很多考上教师资格证的朋友一直担心一个问题:教师资格证是否长期有效呢?

教师资格证到手之后就是长期有效的,只不过在职在编教师需要五年一注册,但是,小编在这要说的是,千万不要做以下这些事,否则严重情况下会吊销教师资格证。

不要涉及到违反国家教师法规定的硬性行为!

1.《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绝对不能做的几件事,一旦越界,即使在编也“在所难逃”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当然上面是有关法律明文禁止的事项,日常中教师更应该注重下面几点:

《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接下来笔者说说哪些事是违反师德的。

对学生体罚吓唬

在学校中很多突发情况,面对那些不听话的孩子,当教育和批评对这类屡教不改的学生不起作用时,有的老师动用武力吓唬。

这样的做法欠妥,教师们以后多换几个思路去引导学生,不要因为一时之气犯错而遗憾!

《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看清楚,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中有一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对“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

如今各地都大力推行师风师德建设,对于年少无知的学生而言,教师本身就应该作为一个表率,成为学生们学习的榜样。

对于那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必须加以制止才行!

教师绝对不能做的几件事,一旦越界,即使在编也“在所难逃”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以至于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一名优秀的教师必将拥有良好的业务水准,这是提升教育质量的前提,也是国家考核教师的依据,任何老师都不能逃避!

最新消息称: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严重者吊销教师资格证

需要重点指出的一点:

教育部目前严查公立教师课外私自补课的行为!

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首先,义务教育阶段的有偿补课是不合法的。教育部于2015年就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地方上的主管学校的教育机构,每个学期也会三令五申的强调,在职老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可现实情况是:在市区,这种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还稍微收敛一点。到了小县城,这种状况是明目张胆的存在的。说白了,都是因为穷。县城老师的工资低的是你们无法想象的,可是如果办了补习班,据我所知,单补习班这一项收入几乎是他们正常工资的两倍。

教师绝对不能做的几件事,一旦越界,即使在编也“在所难逃”

其次,有偿补课,这个大现象下,又有好多种不同情况。比如,强迫学生去参加有偿补课的。所有的知识点在课堂上都只讲一半,剩余的知识点则是在老师自己办的补习班上讲。别说考高分了,即使想把最基本的知识学会,也得通过补习班。

还有一部分存在,该讲的部分也确实讲了,上课也确实认真负责。好吧,搞一个作业辅导班,放学后去。参加作业辅导班的同学放学后去辅导班写作业,没有参加的同学,留下值日。一周,两周,三周……留下值日的同学越来越少。以上,在小学比较多。另外,还有什么补差班,培优班,提升班,各种各样的。

但是,也有一部分老师,不对自己的学生下手。休息时间,在社会上办的各种培训机构以兼职的身份上课。

所以,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首先它肯定不合法,其次,是否合理不能一概而论。

教育行业教师队伍的建设肯定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可以看出,国家一方面会越来越严格把控教师的教学行为、职业规范、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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