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區別類型提升涉疫犯罪治理效果

區別類型提升涉疫犯罪治理效果

  


  姜濤

  當前,我國正處於眾志成城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關鍵時期,必須依法從嚴從重或從嚴懲處危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下稱涉疫犯罪),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嚴懲涉疫犯罪,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從嚴”面向的強調。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在法治軌道上懲治涉疫犯罪,需要在區分涉疫犯罪類型的基礎上,選擇不同的刑法適用規則。

  疫情防控期間,涉疫犯罪種類較多,且呈現出一些新特點,疫情也成為某些犯罪的新情勢、新空間和新對象。歸納而言,涉疫犯罪大致有五類。

  (一)以疫情為情勢的犯罪。以疫情為情勢的犯罪是利用疫情的緊張情緒實施的犯罪,包括詐騙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等。這類犯罪的特點是,犯罪在疫情發生之前本身就存在,在疫情發生後,利用疫情爆發的特殊情勢,藉助於疫情帶來的恐慌等來實施犯罪,因為疫情導致此類犯罪更加容易得手。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時期,此類犯罪具有更大的危險,它既侵害到原有個罪保護的法益,如市場管理秩序,還會嚴重危及民眾的人身安全。

  (二)以疫情為空間的犯罪。這是在疫情防控的戰場上,對疫情工作人員的疫情防控秩序造成危害的犯罪,典型如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等。在疫情發生後,國家權力委託行使,會形成臨時的疫情防控空間,比如,收治患者的醫院、設點檢測體溫的卡點、集中的醫學觀察場所等,這種臨時的疫情防控空間,對實現戰“疫”的勝利至關重要。在這樣一種臨時的疫情空間,也會發生妨害公務等犯罪。這類犯罪除侵犯個罪的保護法益外,亦會附帶性侵害疫情防控秩序。

  (三)以疫情為對象的犯罪。包括挪用特定款物罪;故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妨害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等,這類犯罪的犯罪對象均涉及疫情及與疫情相關的物資等。這類犯罪除了侵害個罪的保護法益外,並不會附帶性侵害疫情防控秩序,因為個罪的保護法益本身包括疫情防控秩序。

  (四)以疫情為工具的犯罪。該類犯罪以疫情作為犯罪的手段,成為某種犯罪的新類型,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為刑法分則部分的“兜底罪名”,各種危及公共安全的方法均為“其他方法”所涵攝,比如,在感染新冠毒肺炎後拒不配合隔離或就醫,而是故意出入各種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則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類犯罪的特點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之後,形成就了某種犯罪的新類型,疫情是其犯罪的新工具,其侵害的法益並沒有發生變化。

  (五)以疫情為理由的犯罪。以疫情為理由的犯罪,主要是為防止疫情擴散,未經法定程序實施一定防疫情措施,而觸犯刑法規定罪名的情況,比如,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則可能涉及此類犯罪。

  應確立區別對待的刑法適用規則。刑法是法益保護法,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疫情防控秩序就成為一種需要刑法保護的新興法益,這種法益是一個綜合的體系,涉及醫療物資保障、醫護人員保護、檢測秩序維護、人員流動監控等,以法律有力保障這一特殊法益,是取得疫情防控秩序的關鍵。如果某種涉疫犯罪在侵犯自身保護法益的基礎上,附帶性地侵犯疫情防控秩序,則具有從嚴從重處罰的基礎,當然,如果具體個罪的保護法益本身就包含疫情防控秩序,則這種犯罪並不具有從嚴從重處罰的基礎,只須依據刑法規定正常定罪量刑即可。不同涉疫犯罪所侵害的保護法益不同,當採取不同的刑法適用規則,以合理組織對涉疫犯罪的反應。

  首先,關於以疫情為情勢的犯罪和以疫情為空間的犯罪的懲治。這些犯罪在侵犯個罪的保護法益外,還附帶性侵犯疫情防控秩序,比如,以不合格的口罩假冒合格口罩實施詐騙,這一犯罪行為既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又侵犯疫情防控秩序,具有導致購買和使用假口罩的民眾在疫情防控期間被感染新冠肺炎風險,而這種風險在非疫情爆發期間是不存在的,需要從嚴從重處罰。筆者認為,依法從嚴從重大致有三種含義:一是犯罪在遭遇罪與非罪臨界點爭議時,適當強化一種入罪解釋,比如,對涉及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務罪,對暴力、脅迫的解釋可以適度強化一種入罪解釋。二是犯罪在遭遇重罪與輕罪臨界點爭議時,適當強化一種重罪解釋。三是對不面臨上述臨界點爭議的犯罪適當予以從重處罰。

  其次,關於以疫情為工具的犯罪與以疫情為對象的犯罪。這類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本身就是疫情防控秩序,可以說,沒有新型冠狀肺炎的爆發,就沒有該種類型的涉疫犯罪,行為人以新冠肺炎為工具實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或利用疫情爆發,散佈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信息不符合的虛假信息,這是其構成犯罪的必要且充分條件。

  最後,關於以疫情為理由的犯罪的懲處。基於疫情防控的需要而實施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比如,以醫學觀察為由實施非法拘禁,或以控制疫情為由破壞交通道路設施,此類犯罪雖然侵犯具體個罪的保護法益,但主觀上或客觀上有利於疫情防控,在利益權衡之下,使得行為的違法性與有責性程度有所降低,故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或不作為犯罪。因此,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特別指出,“對於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面對疫情防控期間的各種犯罪問題,司法機關仍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刑法保障,也不失刑法的強度、溫度、效度。

  (作者為南京師範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法治發展戰略研究所所長,教授)

來 源:蚌埠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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