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家永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借款110000元,且违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被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河南省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和平东路。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
执行案号:(2017)豫1402执2159号
立案时间:2017年8月4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 潘家永
年龄:45岁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412323197207236012
执行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豫1402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家永等人向原告商丘市中鑫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10000元,并承担利息。于2015年6月18日前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部分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无正当理由,据不履行生效判决、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 河南省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和平东路。案件详情: 商丘市中鑫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家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如数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
联系举报电话:17603708010
联系人: 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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