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禁毒!梁平20岁小伙、42岁大妈都因这事栽得凶

梁平万事通

梁平生活

6月26日,一年一度的国际禁毒日

近日,梁平一批粉哥粉姐被公诉

贩毒重罪 吸毒不可恕

6月14日,我们曾在万事通分享

《◎梁山小学女教导主任一下火了~视频中成了禁毒民警的妈》

,近日,重庆市禁毒办在全市部署开展了禁毒文艺创意大赛,经专家组初评,在近百部作品中筛选出32部优秀作品进入网络投票。梁平也有两部作品入选,并最终取得了第三、第四名的好成绩~

禁毒!梁平20岁小伙、42岁大妈都因这事栽得凶

明天就是6月26日,

第31个国际禁毒日

吸毒不仅摧残人的身心,

而且直接导致和诱发各种犯罪。

让我们一起行动,

提高全民识毒、防毒、拒毒能力,

对毒品说不~

并向缉毒战线上的每一位英雄致敬!

禁毒!梁平20岁小伙、42岁大妈都因这事栽得凶

一、42岁刚出狱贩毒又栽

渝梁检刑诉〔2018〕161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日13时20分许,购毒人员石某某电话联系胡某某,让其帮忙介绍联络贩毒人员。随后,胡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并帮助石某某与徐*约定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毕家巷交易400元钱毒品。

被告人徐*到达约定地点后,打开石某某驾驶的渝F**号轿车车门准备毒品交易时,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徐*在民警对其控制过程中,将准备贩卖给石某某的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0.5克)和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18克)扔在地上,民警依法对该两包疑似毒品予以封存扣押。民警从被告人徐*身上搜查出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净重分别为0.95克、0.37克)和疑似甲基苯丙胺10包(净重分别为0.49克、0.38克、0.33克、0.76克、0.42克、0.35克、0.39克、0.53克、0.29克、0.22克)。从石某某车内搜查出人民币400元。经检验,民警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6.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2018年5月10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徐*(绰号:*儿),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路**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家属院。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原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二、350元卖毒被抓获

渝梁检刑诉〔2018〕54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李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后,在本区梁山街道一横街双桂小区附近公路旁,以350元钱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和甲基苯丙胺1颗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二人交易完毕后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小袋(净重0.43克)和疑似毒品1颗(净重0.10克),从被告人叶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31小袋(净重共计13.85克)和毒资350元。经鉴定,从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14.3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检察官助理:刘**

2018年2月28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火*),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幢**。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三、42岁大妈卖海洛因栽了

渝梁检刑诉〔2018〕174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与何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后,何某某驾驶渝F***2号车到本区梁山街道梁山路“香樟豪庭”外公路处,被告人廖某某在该处以2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1包卖给何某某。

二人交易完毕后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双桂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何某某驾驶的车内查获疑似毒品包子1个(净重0.30克),从廖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经鉴定,从被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0.3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2018年5月21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幢。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四、20岁小伙吸毒又贩毒

渝梁检刑诉〔2018〕163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某某与陈某某微信联系,约定交易毒品。当晚,被告人许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各一袋,与朋友高某某吸食部分后,准备用于贩卖给陈某某。

之后,被告人许某某两次微信收取了陈某某支付的150元和20元购买毒品的预付款。次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其位于本区**街道**幢**号的家中,收取了陈某某200元现金后,将吸食剩余的毒品贩卖给陈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将200元现金交与高某某,让其换成微信红包,高某某、陈某某正欲出门时,被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从陈某某身上搜查出其刚从许某某处购买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各一袋(分别净重0.16克、0.07克),从高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从许某某家的地毯下搜出其使用的oppo手机一部。经检验,查获的两袋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0.2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检察官助理:王*

2018年5月11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幢**号。

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16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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