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禁毒!梁平20歲小夥、42歲大媽都因這事栽得凶

梁平萬事通

梁平生活

6月26日,一年一度的國際禁毒日

近日,梁平一批粉哥粉姐被公訴

販毒重罪 吸毒不可恕

6月14日,我們曾在萬事通分享

《◎梁山小學女教導主任一下火了~視頻中成了禁毒民警的媽》

,近日,重慶市禁毒辦在全市部署開展了禁毒文藝創意大賽,經專家組初評,在近百部作品中篩選出32部優秀作品進入網絡投票。梁平也有兩部作品入選,並最終取得了第三、第四名的好成績~

禁毒!梁平20歲小夥、42歲大媽都因這事栽得兇

明天就是6月26日,

第31個國際禁毒日

吸毒不僅摧殘人的身心,

而且直接導致和誘發各種犯罪。

讓我們一起行動,

提高全民識毒、防毒、拒毒能力,

對毒品說不~

並向緝毒戰線上的每一位英雄致敬!

禁毒!梁平20歲小夥、42歲大媽都因這事栽得兇

一、42歲剛出獄販毒又栽

渝梁檢刑訴〔2018〕161號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2日13時20分許,購毒人員石某某電話聯繫胡某某,讓其幫忙介紹聯絡販毒人員。隨後,胡某某電話聯繫被告人徐*,並幫助石某某與徐*約定在重慶市梁平區梁山街道畢家巷交易400元錢毒品。

被告人徐*到達約定地點後,打開石某某駕駛的渝F**號轎車車門準備毒品交易時,被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

被告人徐*在民警對其控制過程中,將準備販賣給石某某的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淨重0.5克)和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淨重0.18克)扔在地上,民警依法對該兩包疑似毒品予以封存扣押。民警從被告人徐*身上搜查出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劑2包(淨重分別為0.95克、0.37克)和疑似甲基苯丙胺10包(淨重分別為0.49克、0.38克、0.33克、0.76克、0.42克、0.35克、0.39克、0.53克、0.29克、0.22克)。從石某某車內搜查出人民幣400元。經檢驗,民警查獲的疑似毒品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販賣6.16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曾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定,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丁*

2018年5月10日

被告人情況>>

被告人徐*(綽號:*兒),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30291976********,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鎮**路**號,住重慶市梁平區**街道**家屬院。

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11年1月26日被原重慶市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17年5月23日刑滿釋放。

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8年4月3日被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經本院批准同日由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二、350元賣毒被抓獲

渝梁檢刑訴〔2018〕54號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17時許,被告人葉某某與李某某電話聯繫毒品交易後,在本區梁山街道一橫街雙桂小區附近公路旁,以350元錢的價格將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和甲基苯丙胺1顆賣給吸毒人員李某某。

二人交易完畢後被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民警抓獲,民警從李某某身上查獲疑似毒品1小袋(淨重0.43克)和疑似毒品1顆(淨重0.10克),從被告人葉某某身上查獲疑似毒品31小袋(淨重共計13.85克)和毒資350元。經鑑定,從被查獲的疑似毒品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而販賣14.38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人民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

檢察官助理:劉**

2018年2月28日

被告人情況>>

被告人葉某某(綽號:火*),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22241974********,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重慶市梁平區**街道**路**號**幢**。

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8年1月17日被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經本院批准,同日由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三、42歲大媽賣海洛因栽了

渝梁檢刑訴〔2018〕174號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20時許,被告人廖某某與何某某電話聯繫毒品交易後,何某某駕駛渝F***2號車到本區梁山街道梁山路“香樟豪庭”外公路處,被告人廖某某在該處以200元的價格將毒品海洛因1包賣給何某某。

二人交易完畢後被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雙桂派出所民警抓獲,民警從何某某駕駛的車內查獲疑似毒品包子1個(淨重0.30克),從廖某某身上查獲毒資200元。經鑑定,從被查獲的疑似毒品中檢出海洛因成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販賣0.30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建議判處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六千元人民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

2018年5月21日

被告人情況>>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2224197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重慶市梁平區**街道**路**號**幢。

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8年4月14日被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經本院批准,次日由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四、20歲小夥吸毒又販毒

渝梁檢刑訴〔2018〕163號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22時許,被告人*某某與陳某某微信聯繫,約定交易毒品。當晚,被告人許某某以3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各一袋,與朋友高某某吸食部分後,準備用於販賣給陳某某。

之後,被告人許某某兩次微信收取了陳某某支付的150元和20元購買毒品的預付款。次日10時許,被告人許某某在其位於本區**街道**幢**號的家中,收取了陳某某200元現金後,將吸食剩餘的毒品販賣給陳某某。被告人許某某將200元現金交與高某某,讓其換成微信紅包,高某某、陳某某正欲出門時,被梁平區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

民警從陳某某身上搜查出其剛從許某某處購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劑各一袋(分別淨重0.16克、0.07克),從高某某身上查獲毒資200元,從許某某家的地毯下搜出其使用的oppo手機一部。經檢驗,查獲的兩袋疑似毒品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0.23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從輕處罰。

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六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

檢察官助理:王*

2018年5月11日

被告人情況>>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228199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梁平區,住重慶市梁平區**街道**幢**號。

因吸食毒品,於2018年3月16日被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8年3月20日被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經本院批准,當日由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來源: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公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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