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一般会有什么结果?

霖54035547


依我之见: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对该案件的处理会有两种结果,A,经补充侦查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而提起公诉,B,经两次补查后仍达不到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最后由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负责案件审判。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唯一法定机关,为保证案件提出公诉和经审判后诉得出、审得了、有罪判得了,经得住历史检验。怎么才能做得到诉得出丶判得了呢?《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做到案件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并以此作为刑事公诉案件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做到指控的事实要有证据,无论是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丶主观动机目的丶犯罪的准备或共谋、手段方式、被损害对象的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立功赔偿、…等等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涉及关健环节还须既有主要证据真接证据,还须有间接证据,既要有传闻证据更要有直接补强证据,使证据形成强有力证据锁连,对于可能的‘’非法证据‘’还须从审讯的现场录音录像和嫌疑人的控告、陈述,入所身体检查等进行全面详细审查,通过审查发现证明案件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的是主体身份存疑、责任年龄不清、主观犯罪不明、客观行为不清丶损害结果不确定等涉及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并存在疑点没有排除。对上述"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问题,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在退回公安机关同时应列出补查提刚或清单,同时刑诉法还退回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二次。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再次审查将会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A,公安两次补充侦查结束移送审查后,检察官经再次审查认为补查清单提纲要求的内容均已补查清楚,这些证据的补查对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的问题、这些证据的补查到位对排除合理怀疑问题的解决、这些补查的证据对薄弱证据的补强…总之,经两次后达到了‘’犯事实清楚、定罪量刑证据确实充分、合理怀疑己彻底排除‘’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检察机关会据此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

B,对于公安机关经两次补查后再次移送审查的证据材料,如经审查检察官认为涉及补查清单或提纲提出的问题仍没有查清,无论是定罪还是量证据均仍存在疑问,证据形不成锁连,…总之,补查后仍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证据确实充分、合理怀疑已彻底排除‘’的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承办检察官会提请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析: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会对刑事案件作提起公诉或存疑‘’不起诉决定‘’。


唐先明75443043


实务中,检察院二次退侦,通常有两种可能:

第一,案情重大复杂,依靠现有证据无法将案件做成铁案,这种情况下的退侦对被告人不是好消息;

第二,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够充分,这种情况下的退侦可能出现不起诉的结果。

因此,两次退侦后,可能出现以下两种结果:

第一,起诉,把案子做成铁案。

以之前我在珠海办理的一个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为例,这个案子抓了48人,包括公司总部中层以上干部、岗位比较重要的员工和各地分公司的负责人,此案不仅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侦,在侦查阶段公安也是两次延长了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这么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就在于搜集更多的证据,完善证据链,把案件做成铁案。

第二,不起诉,放人。

依照法律规定,检察院二次退侦后,不能有第三次,要么起诉,要么不起诉,放人。有一些案件经过了两次退侦,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会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或者经过两次退侦,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也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网络犯罪辩护黄佳博


我是法律解忧君,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解忧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办理案件。对于你的问题,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二次退侦,提交上来的案件,检方认为证据充足可以公诉的,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依然认为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就不可以再退侦,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接下来我会根据办案经验,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为您一一释疑。


我们都知道哈,法院判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法院是这样,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也是一样。因此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必须认真阅卷,梳理案情,确保案件无疑之后才会提起公诉。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方认为案情不清,证据有缺陷,或者某一点有问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比如一起凶杀案,案发现场的某一处有嫌疑人张三之外的人的DNA,但是种种证据表明,就是犯罪嫌疑人张三干的,此处的DNA存在不影响对于案件的办理,于是未查清其来源移送检方,检方以未查明现场DNA为由,退回的,公安机关必须给出合理的解释。也就是说检方补充侦查的要求是权力,公安机关必须继续侦查案件,搜集线索。法律规定,对于第一次退侦,公安局无法提供线索的,检察院可以不提起诉讼,请记住是可以不提起,不是应当不提起。


退侦的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内必须给出意见。当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案件时,检方如果自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也就是二次退侦。有人会说了,是不是公安局第三次移送时,检方还可以要求继续补充侦查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律规定二次为限。也就是说退回再一再二没有再三。法律规定,对于二次补侦的案件,检察院要么提起公诉,要么不提起诉讼。而且说明,对于二次退侦的,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记住这里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了。

当然了,公安机关真的无法提供更多的证据了,也是可以选择撤案的。

通过解忧君的解释,您明白了没有呢。


我是法律解忧君,欢迎大家评论留言,有问题的可以直接评论,我会一一回复,点点关注点点赞,谢谢大家,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忧君


法律微言明确回答你: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一般会有两个后果:

其一,完善了证据链,继续起诉,这个结果的概率最大;

其二,证据确实不够充分,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上检委会,作绝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后者可能性大一些),这个概率较小。

法律微言以前从事过检察官工作,对待这个过程熟悉得不能再熟悉了,下面法律微言用简单直白的语言,详细解释一下。

(一)什么叫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局立案之后,会进行一些列侦查行为,收集证据,包括物证、言辞证据(就是平时说的口供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等等,然后在侦查期限内,公安局认为已经收集完善的证据,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候,认为公安收集的证据不够形成完善的证据链,就会列出一个补充证据清单,退回到公安机关,让公安局继续完善证据,这就叫退回补充侦查。

检察官其实也可以不同退回,自己去补充证据,但是基于案件压力以及缺少部分侦查手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一个案件不是无限制的退回,检察院最多只能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然后,就必须给出一个处理结果,起诉或者不起诉。

以前还可以继续退回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现在法律修改了,公安机关只要立案了,就没有权利撤案,必须送到检察院,来做处理。

(二)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意味着什么?

一般普通案情简单的刑事案子,基本上能在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一个月,可以再延长半个月)内审结,要么起诉至法院刑庭,要么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多最多,也就退一次,让公安机关补一些边边角角的证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基本将能够定罪的主要证据固定下来了。

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退查,基本上不用补充一些对于定罪量刑很关键的证据。当然有些案件,还是会让公安局补充关键的证据的。

二次退查的案件,一般会存在三种情况:

其一,案情特别复杂,牵涉犯罪嫌疑人特别多,犯罪事实特别多。这类案子,是法律微言干检察官的时候,最为耗时的案件,记得办理过最多的一个案件,涉及21个犯罪嫌疑人,100多笔犯罪事实。这类案件,二次退查是常态,因为无论对警察,还是检察官,证据务必收集完善,所以需要时间;

其二,案件虽然不复杂,但是对于定罪和量刑的关键证据有所缺失,或者有相反的证据与卷宗内的证据相互矛盾。这类案件退查两次,主要是为了将矛盾的证据核实清楚,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一般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于案件证据的要求,比公安机关更严格一些,对于适用法律,检察官可能会和公安机关有不一样的想法。所以,对待这类案件,要慎重而慎重,所以会二次退查;

其三,第三类案件就是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案件。直白点,就是可能会被判无罪的案件。这类案件,两次退查,是接下来结论的必须程序。也就是说,检察院大概率会作出不起诉,这时候,两次退查,就是为了穷尽新证据出现的可能性。

也可以换个思维解释,就是检察官,为了以防万一,必须把程序用尽,防止因为自己的主观判断,而导致案件变成错案。

这类案件,经过两次退查之后,就会进入到下一个程序,提交检委会审查。检委会就是检察院里官阶最高的一群领导,一起来决定案件的性质。不起诉的案件,必须经过检委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对于法律的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比如办案人认为应该定A罪,而分管领导认为应该定B罪),也需要上检委会决定。

检委会也是两个决定(实际是三个),起诉或者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

起诉没得说,就是案件会继续往下走,直到走到法院判决阶段。

不起诉有两种,存疑不起诉,意思是,犯罪嫌疑人可能犯罪了,但是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他犯罪了,所以,对于他是否犯罪存有疑问,只能依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冤枉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不构成犯罪。

我是法律微言,如果你喜欢我的回答,麻烦动动手指,加一下关注,码字不易,脑细胞死不少,谢谢。

如果你还有问题,可以留言或者私信我,良心保证,免费咨询。


微言不耸听


根据办案经验分情况回答你。

1、第一种中情况。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会二次重报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2、第二种情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二次退查重报的案件不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检察院会作出决定。

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追诉标准,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存疑不起诉。检察院认为,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会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绝对不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构成犯罪等情况的,会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相对不起诉。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3、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时发现有证据证实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作出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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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界


公安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以后,便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起诉以后,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便会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但是,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那么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会有什么结果呢?公安机关第三次侦查终结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如果检察院认为终于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那么就会做出起诉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就会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案件的案卷将不会再退回公安机关。

如果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如果不服可以提出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是,如果最终检察院仍然维持不起诉决定,那么公安机关也只能做结案处理。只有当发现新的证据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重新立案侦查,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高检规则》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冰焰


在我回答这个问题前已经有59个精彩的答案了,其中不乏法律大V们的精辟分析,在此不再重复。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跟题主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即检察院为什么会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搞清楚原因了,也就不难分析判断相应的结果了。检察院退查无非以下几种情况: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1)承办人需要办理其他一到审查期限的案件或者其他个人特殊事务,需以退查为手段将本案推迟办理;(2)该案还有其他同案人,且正在侦查中,需等待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并案处理;(3)承办人个人习惯,比如喜欢将每个案件用尽所有程序、期限,以追求尽善尽美;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情节轻微,可能需做出相对不诉的,为了尽量查清有无其他罪行而进行二次退查;

3、案件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和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

相对应以上退查的原因,会有不同的结果:

1、原因1的结果无疑应当是提起公诉,无需累述;

2、原因2则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都会以情节轻微为由做出相对不诉;除非在二次退查中发现了其他罪重证据或其他犯罪行为;

3、对原因3的几种结果:(1)退查后,补充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2)退查后仍然无法补充相应证据,无法达到起诉条件的;或者原有的证据因非法收集而被排除的,其他证据无法证实犯罪事实的,则会做出存疑不诉。

另外,无论是相对不诉或者存疑不诉,都会经过法定的内部讨论、审批流程,以保证有罪的人不被放纵,无罪的人不受到冤枉。

我是法律专业的从业人员,以上分析分析不一定完全准确,欢迎大家继续在评论区指正。谢谢!


茂名supereasy


检察院为什么会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其实无非就是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除了这个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延长侦查期限,为了有更多时间调查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因此,并不是说退回补侦就一定会有好的结果。

但因为法律规定,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两次,因此检察院在第二次退回补侦后,若依然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反之,则向法院提起公诉。

所以说,这个时间点对于律师来说,也算是一个不错的机会,若能在第一、二次补侦后的卷宗中查找足以让检察院不起诉的事实和证据,通过积极的面见检察院、提交专业有理据的法律文书,那么,说服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便不是那么遥不可及的事情


金融犯罪辩护倪菁华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是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后,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原有的侦查工作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进而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以后,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那么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变更强制措施。

很多人认为补充侦查是为了让侦查机关收集更多犯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利的。其实不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补充侦查都是为了延长审查起诉的期限,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完毕以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榨汁小二郎


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重新查明一些事实情况和证据,认为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将会再次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检察院在再次接到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结果和相关证据材料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的处理:

1. 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如果说在经过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认定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会针对该嫌疑人提起公诉。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对于事实和证据已经没有异议了,仅仅是具体罪名不相符合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罪民变更再行起诉。

2. 案件事实存疑,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二次补充侦查之后据以定罪的证据仍然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或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又或者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那么检察机关就会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当然,如果之后出现性的征集能够补足上述证据和事实存在的缺陷,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3. 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4. 绝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决定。

5.建议撤案。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根本就没有犯罪事实的,那么就会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并将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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