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4 陕西韩城:一男子违法用“电猫”捕野兔被判刑

民主与法制陕西讯(牛春红)两人用“电猫”捕野兔 ,其中一人不慎被电击亡,另一人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韩城市人民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杜某伙同王某(受害人)驾车携带“电猫”装置、铁丝、插杆等工具,来到韩城市芝川镇一村边山沟内猎捕野兔,他们沿一条生产土路布设了电网、接通电源猎捕野兔,为防止过路行人触及电网,二人在土路一端堆放了树枝,并在土路另一端蹲点守候,当晚10时许,“电猫”报警,王某过去查看,在摘除铁丝网导电夹子过程中不慎被电击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杜某于11月27日到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王某死亡原因系电击致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使用高压电力设备在乡村生产路边猎捕野生动物,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且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遂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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