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 廣州村民集中“上樓”或可置換280m2安置房

擬按宅基住房面積1:1置換,超出確權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建設成本價交納費用

金羊網記者趙燕華

通訊員穗規資宣

12月5日,《廣州市關於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實施意見》),在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鼓勵村民集中“上樓”居住,可按宅基住房面積1:1置換成拆遷安置房,超出確權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建設成本價交納費用後進行置換,置換總面積最多不超過280平方米。

明確“一戶一宅”認定方式

《實施意見》提出,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進一步明確“一戶一宅”認定方式。符合以下4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一戶”:一是夫妻與未達到法定婚齡子女同住的為一戶。

二是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應與其父母為一戶,其餘兄弟姐妹達到法定婚齡或結婚後可申請分戶。三是獨生子女達到法定婚齡後可以繼續與父母為一戶,也可單獨立戶。四是離異後無房一方再婚且配偶無房的可為一戶。

而“一宅”的認定,則由村民自行向村社申報,經村社組織在村內進行公示後無異議的,由村社出具意見,並報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實施意見》,不符合分戶條件的;存在“一戶多宅”情形的;將原有住宅出賣、出租、贈與他人的;家庭可分戶戶數小於村民及其家庭成員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數量的 (含合法登記的宅基地及地籍調查登記的未經審批的農村住宅總數量);違反“建新拆舊”政策,未將舊宅基地退回給集體經濟組織的,不得申請新建農村住宅或購買村民公寓式住宅。

新批宅基地建房不得超三層

《實施意見》提出,新批准農村宅基地每戶建築基底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建築面積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內,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增設梯間和功能用房,3層部分建築高度≤11米,設梯間和功能用房的建築高度≤14米。

對於村民已有證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總建築面積≤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積進行建設。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各區可根據轄區實際制定建築層數、建築高度控制標準。

而對於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設,《實施意見》提出,每戶村民可以選擇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戶總申請的建築面積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內。

為鼓勵村民集中“上樓”居住,加快城鎮化進程,《實施意見》提出,經區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可以按照其宅基地上已經確權發證的符合規定的住房面積1:1的比例,在相鄰區域置換成拆遷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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