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出獄後不思悔改,再度搶劫二進宮

曾因盜竊入獄的男子李某芝出獄後仍不知悔改,重獲自由才三個多月,因再次實施搶劫犯罪,近日被欽北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千元,責令退賠受害人損失325元。

2018年11月22日16時許,出獄不久的李某芝騎著自行車到處閒逛,路經欽州市欽北區山塘社區某村土地公處時,發現餘某(女)獨自一個人行走在路上,產生搶劫的念頭,遂上前扯住餘某的衣領,將餘某扯倒在地,用手掐住餘某的脖子,向餘某索要財物未果。此時,龐大爺路過此處,聽到餘某大聲呼叫,並上前詢問發生何事,李某芝在餘某處未搶到錢財,將目標轉向龐大爺,龐大爺被迫從錢包拿出20元,李某芝不滿足,一巴掌將龐大爺打倒在地,並強行將龐大爺錢包內的325元錢搶走。2018年11月27日,李某芝被公安民警抓獲。

欽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芝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李某芝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理評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入戶搶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等法定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李某芝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因李某芝構成累犯,法院依法對其從重處罰。據此,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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