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家住信陽的注意!看到這個“失信人”請舉報!

案情介紹: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林東、胡繼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溮河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林東、胡繼霞向原告張某某償還本金400萬元及利息。溮河區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林東、胡繼霞送達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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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執行案號:(2019)豫1502執722號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 胡繼霞

性別:女

年齡:49

身份證號碼: 41300119******3048

執行法院:溮河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號: (2018)豫1502民初1944號

執行標的額:400萬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戶籍所在地:信陽市二七北街33號

聯繫電話:0376-636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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