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勞動法規定,員工自動放棄社保,企業也要承擔責任

今年社保實行按照16%的繳費並引起熱議,大部分話題都來自於如果員工自願不繳社保那麼企業是否要承擔責任呢?這個問題讓很多的企業都比較擔心,因為畢竟有一部分員工是不願意繳納社保的,那麼這樣的情況下將會給企業帶來怎樣的隱患與風險呢?

勞動法規定,員工自動放棄社保,企業也要承擔責任

為何公司一定要繳納社保?

首先勞動法第72條講,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次勞動合同法第17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社會保險的條款。通過上述三個文件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依法參加且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強制性義務。因此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若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作為公司而言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並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命令,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員工自動放棄社保,企業也要承擔責任

不繳納會由什麼後果?

1.勞動法第38條講用人單位若部位勞動者繳納保險勞動者可以依法與單位解除合約。在勞動法的第46條規定參展38條並支付相應賠償。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36條裡指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所以當用人單位未進行保險費用的擔保與提供,可到相關機構申請法院的查處,扣押,查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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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勞動法的第100條裡寫出,如果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也不做出解釋,會由勞動行政部門限定繳納期,如果逾期還會收取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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