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老太骑电动车“受惊”倒地,轿车没碰也要赔,你觉得合适吗?

wdsas


老太太在无任何碰撞下摔倒,而轿车也是缓慢行使,但依然索赔500元,交警认定轿车无任何责任,但最终还是赔了300元了事,我认为这种做法助推了碰瓷行业歪风,不应承担任何赔偿!

大家再看一下事件描述:


法律上确实有一条无接触事故责任,我认为因机动车的高速、急刹、鸣笛等导致路上行人等相对属于弱势一方受到惊吓导致伤亡等,这时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这条法规的制定是本着路人的摔倒是因为机动车一方的错误行为所引发后果,假如如题所述,该机动车完全正当行使,而老人的摔倒只是因为自己的紧张所致,所以司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而一些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往往因为车主想要图省心,用一些钱快速把事故解决掉,结果养成了一些有关老人的事故被“我老我有理”所主导,使一些原本没有责任的一方不得不破财免灾,甘心赔钱了事。


我感觉这种一味息事宁人的做法,使人们产生了稍有吃亏就想到自己可以获取利益补偿的习惯,甚至被一些坏人所利用,演变成碰瓷讹诈等犯罪,罪犯可以演演戏就骗得几百元,即使被识破也什么损失都没有,所以这种处理方式非常不合理!


遇我得福



轿车车主没有赔偿义务,但最后赔了300元,说明车主情操高尚。没有过错,交警出警也认定没有责任,最后赔了300元,让大家觉得憋屈,我也有一样的感觉。

从录像看,老太的“受吓”属于自己假想,当时车辆速度很慢,和行人走路速度相当。老太受吓是基于她自己思想、认识,也基于她骑车的水平较低有关。轿车并不是突然出现、猛冲直闯。所以从法律角度轿车没有过错,交警也认定其没有责任。

没有交通事故发生。老太和小孩、车辆没有受损,也就是说没有伤害发生,此种情形让一个没有过错的轿车司机担责有失公平。会误导社会价值观念!

法律上确实有一种责任叫做“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但是要记住,前提条件是要发生“交通事故”,而本案没有交通事故发生。所以也不存在所谓的无过错责任。

尊老爱幼是值得提倡并实施,但法律的实施不允许被曲解和乱用。


陈浩文律师


本人在去年就遇到这样的事,一位老太骑电动车就倒了,这时来了辆出租车马少停下来,问老太有事吗?老太说吓死我了,但是老太不让司机走。我过去对老太说,你让人家走吧,别忘了人家车上有行车记录仪,没人家事人家停车是出于人道主义,另外我可以作证。老太想了想还是让司机走了。所以行车记录仪人证很重要。


文化需学习


我想起来小时候在街上见过的一幕……

那是夏天的傍晚,天很热但阴云密布,一场大雨即将到来。

街上行人匆匆,都想赶在落雨前回家。

”山雨欲来风满楼“。我和小伙伴们兴高彩烈地在大风中奔跑。一个漂亮的小姐姐骑着单车在我们前面,大风掀动着她的花裙,很好看……对面一辆大架子摩托车呜着笛声疾驰而来……

就在这风景迷人的一瞬间,那辆大架子摩托车突然在二十米外一声急刹后“嘎嚓”倒在地上。骑车的小伙子面红耳赤从地上爬起来,几大步跑上前,抓到小姐姐的自行车把不让走,说:你把我吓倒了!

我们觉得不可思议:额的天爷呀!人家明明离你还有一大竹竿的距离你就摔倒了,怎么可以怨别人呢?是不是看小姐姐漂亮想找理由接近呀?但也不能用这种办法呀!

在我们一群学生七嘴八舌的攻击下,小伙子木讷的呆立了一会儿,放开手说:你走吧!

小姐姐很生气:你看你这个人……真是岂有此理……

小伙子沉默片刻说:我觉得你要拐弯,怕撞到你,才急刹车……把我吓倒了……

小伙子又说:对不起!

最后,还是一个完美的结局,致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年青!


榕儿和明儿


如果你遇到这样的事情,只能说怨自己没运气了,因为前一段时间才发生了这样的件事,一台小车出路口,左边有两台电动车,电动车看到十多米外的小车刹车不住倒地了,小车以为不关自己事开走了,后来被定性为肇事。

这种事很冤枉吧,明明你没有碰到他,但是他倒下了,你以为没事走了,但却是以肇事罪论处。你不禁会想,如果这样都行的话,那天下所有人只要自己倒下时身边有人有车都可以讹一把了。我就奇怪,骑电动车已经是不合规不合法的了,骑电动车上路如果出了事,对方只要没有违规违法,都不可以论罪,反而开违规电动车的人要论罪,为什么我们会这样判决。

而现在老太婆上路,见到小汽车自己紧张过度倒下了,反而要小车来负责,只要她记住了车牌,只要她或她的家人要告你,你是绝对走不掉的。这就是这几年来发生的这类事情最不公平的地方。现在感觉做人都有点憋屈了,上街要步步为营。要是有个人在你身边倒下了,明明不关你事走开了,还要当你肇事,扶也不是,因为一扶,你就正正中了圈套,不扶吗,对方说你吓着她了,你还是得赔,这都什么世界了。


中小学英语精修


不合适!任何不是以主观故意而针对性的“惊吓”行为,只要是正当的社会活动都不能成为法律责任。

社会是一个团体,包含着你我他之间正常的公共活动行为过程,在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人人都要了解与确认自己的认知与承受能力,你的认知与承受能力级别决定你自己所参与何种强度的社会活动。

当今社会,错误估计自己行为能力与承受能力而造成自己受到伤害的事件不在少数,而这类情况往往被标榜上弱者或受害者而博于法律与人们的同情,这种倾向又作用于主持公道的执行者,在判定是非上往往也会偏向于所谓的弱者和受害者。这种处理结果不仅让无过错的当事人不满,更会引起人们对现实社会价值认知的混乱,从而造成更多的老人不敢扶、贼不敢抓、人不敢救的社会现象。

国家在进步,法治在建全,法律法规也在慢慢细化。以法为律,以规为据将是你我他的社会活动中的护身符。


改辆床车去旅行


这个问题法律应该给出明确的解答,比如安全距离是多少,鸣笛的影响,如果隔着五六米摔倒了,那这骑车人也真的不能出门和骑车了,安全距离毕竟是相对的,不能单单规定汽车或非机动车一方来遵守。同样的还有关于斑马线的问题,法律也应该给出明确的解释,就是斑马线附近算不算礼让范围,如果是,那么这个范围应该是多少?白纸黑字写出来,也就避免了那么多无畏的纠纷。


刘军97027


在当今公车多人多的马路上,无论是行走还是驾车首先要做到的是自己不要违反交通规则,保证自身的安全和不妨碍她人的正常行、驶。无规则的行、驶,发生事故了再来讨论谁是谁非为时已晚。但唯一一点不能改变谁,违规谁买单。如果是受惊吓的人自身违章自己买单,反之违规车辆负责买单。


雪山猎人8


老太太骑电动车受惊倒地,另一方汽车没有碰也没有挨,平空要赔500块钱,最后给了300块钱了事,像这样的事我认为根本就不合理,这件事属于讹人钱财!现在的人怎么学的坏成这个样子了!另一方汽车就不应该赔偿老太太钱,叫车方赔钱没有道理呀!这老太太充碎是一个大赖蛋不讲道理的主,是一个混世魔王!


微笑


呵呵!

还可以告交通局,不修这个路就不会导致他摔倒。

还可以告规划局,不规划这条路就不会导致他摔倒。

还可以告市委市政府,不建设这条路就不会导致他摔倒。

还可以告玉皇大帝、如来佛祖、耶稣基督等,如果好好保佑他就不会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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