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英德兩公職人員當非法礦主“保護傘” 濫用職權獲刑

執法監察干部成非法礦主“保護傘”

英德兩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獲刑

英德两公职人员当非法矿主“保护伞” 滥用职权获刑

□ 本報記者 雷健

在礦產資源豐富的廣東省英德市白沙鎮,非法採礦活動一直較為猖獗。在英德市政府及國土、公安等部門的嚴厲打擊下,非法採礦行為一直屢禁不絕,究其原因,犯罪成本低、利潤誘人等是誘因之一,但其中也不乏有國家公職人員充當他們的“保護傘”,從而讓這些違法者更加肆無忌憚。

不久前,英德市兩名公職人員就因為給非法採礦行為當“保護傘”而分別獲刑。

羅洪波,原英德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幹部、英德市政府打擊非法採礦工作組第一小組長,長時間駐守在白沙鎮,曾是打擊和整治白沙鎮非法採礦工作的重要骨幹,也正是這個原因,他受到了非法採礦老闆的“圍獵”。

2015年,非法採礦點經營者何某偉在一次偶然機會下認識了羅洪波,於是想到找羅洪波照顧。何某偉一而再地用金錢和物品向羅洪波進貢,最終羅洪波心裡的天平失衡,多次收下財物。在隨後的一年多時間裡,何某偉先後給羅洪波送上約12萬元現金以及菸酒等財物。與此同時,白沙鎮另一非法採礦點經營者李某時也搭上了羅洪波,先後3次將一些菸酒和現金紅包送上。

在收受何某偉、李某時的好處費後,羅洪波便如約為他們充當起“保護傘”的角色,對他們的非法開採礦產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如果無人舉報,羅洪波帶領的巡查小組一般不去何、李的非法採礦點。就算去了,也只是走過場,不按要求徹底清除生產設備和生產條件,以儘量減少礦點老闆的損失。在開展聯合執法打擊整治行動時,羅洪波還提前通風報信,讓他們能在執法隊伍趕到前及時藏好生產設備和生產原料,並撤離生產人員,減少損失。

據核實,2015年至2017年期間,羅洪波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5萬元。經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依法認定,何某偉採礦點破壞的礦產資源價值人民幣507.6萬元。據此,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羅洪波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與即將退休的羅洪波不同,英德市白沙鎮原鎮長賴勳輝可謂是“仕途坦蕩”。賴勳輝出生於1973年,2016年9月當選為白沙鎮人民政府鎮長。在曾經共事的同事眼中,賴勳輝一直表現得非常上進,工作積極認真,只是偶爾表現出說話直接、急進冒失等性格。

初到白沙鎮,賴勳輝也很想幹出一番成績。當時白沙鎮非法開採礦產行為氾濫,水土汙染嚴重,對此,賴勳輝將打擊非法開採礦產作為其上任後的頭等工作來抓。為儘快抓出成效,賴勳輝擅自制訂了兩個工作方案:增加鎮政府外聘打擊隊的數量;鎮政府與打擊隊簽訂協議進行分成。

賴勳輝採用做生意的方法,提高打擊隊員打擊非法採礦點的積極性。看似有效,但按照規定,白沙鎮政府無權制訂這些工作方案,方案的內容也與行政強制法等法規相牴觸。作為鎮政府的法人代表,賴勳輝擅自制訂實施違法的工作方案,屬於典型的濫用職權。

這些方案的實施,讓白沙鎮的非法採礦老闆們鬆了一口氣。他們認為,鎮政府其實是在釋放一個信號——政府只要收益就行,並不是要真正剷除非法採礦點。於是,鎮政府、打擊隊和非法採礦點達到了一種微妙的平衡,各自獲利。據賴勳輝交代,鎮政府外聘打擊隊為了有更多上山“執法”的機會和及時收到利潤分成款,紛紛給賴勳輝送上好處費。

在增加外聘打擊隊方案實施的6個月內,三個外聘打擊隊隊長先後送給賴勳輝11萬元不等的“好處費”。雖然賴勳輝一直強調他對非法採礦點老闆比較警惕保持著距離,沒有充當“保護傘”,但實際上他的貪慾非常強烈,在獎勵舉報非法採礦點的“線人費”,他也要“雁過拔毛”;收繳的“涉案物資”未經法定程序認定,便擅自決定變賣,並通過自家開的農資店轉手賺差價。

據統計,在白沙鎮工作僅1年多,賴勳輝就通過各種手段斂財30多萬元。而他推動實施清理整治非法盜採礦產工作方案後,當地的生態環境並沒有好轉,老百姓依然要到附近鄉鎮買米和購買桶裝水。

最終,英德市人民法院以賴勳輝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製圖/李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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