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 原創!員工旅遊費如果您一定要交稅我也不攔著!

一、總結:旅遊費處理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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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所得稅具體扣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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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

(1)、營銷業績旅遊獎勵是否需要交納個稅?

答覆:關於營銷業績旅遊獎勵是否需要交納個稅問題,政策有明確規定需要分別按照工資或勞務報酬交納個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可免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進一步明確,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僱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2011年度納稅評估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11〕52號)規定:10、以各種形式支付給非本單位人員的所得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包括:(1)是否存在為非內部職工發放的佣金、推廣費、手續費、回扣、獎勵等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是否存在向客戶贈送旅遊、實物、消費卡等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三、補充:體檢費個稅問題:

請問,單位組織員工體檢,並統一向體檢單位支付體檢費,體檢支出由單位統一核算,未發放到個人名下,這類福利員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覆: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對於任職受僱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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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及作者:財稅法眼(TAX0009) ,轉載請註明來源即可,僅供參考依法納稅,如有更好的建議歡迎交流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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