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土地确权中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地实际情况来确权,而把村上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这样对吗?

天下无敌99744


土地确权中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地实际情况来确权,而把村上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这样对吗?

首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1条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8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村委会以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属于承包期调整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

其次,又符合农村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平原则

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起始于1997年,距今已经22年了,这么多年都没有变动耕地,如果村民在此期间结婚和生子,媳妇和小孩都应该没有分到耕地,而在此期间嫁出去的姑娘和去世的老人,还存在承包地;甚至有的村民家庭全家已经落户城镇,但是承包地还在。这种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我们村就有很多这样的事例,有的家庭人少地多,有的家庭人多地少,很容易产生不平衡的心理,造成极大的社会矛盾。

再次,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变通处理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以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依法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这次确权召开了村民会议,并且有2/3以上村民同意,那么按照现有的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确权是比较公平的。

考虑到农村村民生老病死与婚嫁生子的现实情况,按照 “民权民定、民事民管”原则,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的方式调整确权方案看似也是合理的,只能说你村的方案属于合理不合法。


才华有限菇娘


问: 土地确权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地实际情况来确权,而把村上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这样对吗?

答: 这样确权肯定是不对的。

首先、土地确权不是重新分土地。

土地确权是国家在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确认承包人现在实际拥有的土地承包面积,并按承包人现有实际承包土地面积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过程。

把村上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等于是村集体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打散后重新分配。这是最新《土地承包法》绝对禁止的一条红线,绝对不能踩的。


其次、土地确权的目的就是为了社会稳定。

二轮土地承包期将在2027年到期,很多农民担心承包期到期后国家会收回土地打散重分,给农业产业及农村项目投资发展的积极性造成了较大影响。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了确保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共十九大决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长期稳定不变。所谓长期是指土地承包期规定为30年,30年承包期到期后再继续延长承包期30年。不变是指在土地承包期内不会因为增人而增地,也不会因为减人而减地,严格禁止土地发包方收回土地打散重分的红线。


再次、最新《土地承包法》的实施落实了十九大工作报告的系列决定。

最新《土地承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对中共十九大工作报告中决定的土地承包政策作出了一系列修订。

1、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条规定特别强调要维护进城农户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收回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需要调整分配的,必须通过2/3以上村民同意。此条规定意指村集体不能收回土地打散重分。

3、耕地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到期后继续延期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50年,承包期到期后依次延期。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承包期到期后依次延期。此条规定规定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長期稳定不变。

4、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因为发包方的组织机构拆销、合并而变更。土地承包关系在承包期内具有法律效力。


终上所述,村里面将村上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确权是不对的,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农村经济投资发展,违背了十九大工作报告的决定,违反了最新《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应当纠正错误,依法确权,让农民能够吃上又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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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农村土地确权,是确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不是重新调整土地,当然要以第二轮承包时签订的合同为基础,而不是以村里现有的人口再对土地平均分配来确权。所以,题主所说的这种情况,是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种行为,当然是错误的。

这一轮农村土地确权,实际上是在第一轮土地确权基础上进行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确权,依法确定承包关系。因为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8年开始,到2028年结束,国家又规定2028年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所以这一轮土地确保的使用期限一直到2058年。这实际上是给农民吃了一个更大的定心丸,让农民放心投入,大胆生产。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在承包期内,是不得随意调整土地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对于新增人口,只能从预留的机动地、开垦荒地和农民自愿退回的土地中进行调整,而不能从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中调整。

而题主说的这种情况,把村里所有的土地按照现有的人口来进行平均确权,实际上是对土地的一次全面调整,可能会使有的户土地增多,有的户土地减少。应该说,对于农村土地平均分配,利益均摊,看起来似乎是合理的,但是,因为该轮土地承包期刚过去10年,在短期内调整土地,肯定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对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无法合理给出补偿。而重要的是,土地承包都有合同在,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方面撕毁合同,这牵扯到法律问题,是非常严肃的。

当然,这次土地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合同为基础,但是还要对土地进行重新测量,因为过去的承包对土地没有严格的测量,多是按照传统的数据来签订合同,存在不够严谨的现象。此次确权,会对农民第二轮承包的土地进行科学测量,只要误差不超过3%,一般会按实际测量的面积给予确权登记。但是,如果误差较大,对于多出来的土地,是可以进行调减的。

综上,土地确权不是土地重新分配,是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一次完善,以第二轮承包合同为基本,结合重新测量,更加合理地确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打乱原承包合同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做法是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须予以纠正。


齐东晏子


这种做法,在农村中合情合理,但是却不合法。这楼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即使是大部分村民都同意,但还是不可取。

近几年来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并不是对二轮承包土地的重新调整,也没有改变二轮承包的承包性质和期限。如果违背了这两点,就不是中央部署开展的那种土地确权,那是自己村里另搞一套的土地确权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农户没有发生性质上的改变,发包方不能收回土地承包权。既然不能收回土地承包权,那就不能重新调整重新分配土地。

确实有很多朋友在网上反映,很多老人甚至是死人,名义上都有土地的承包权。而那些新娶上门的媳妇和新出生的小孩,却没有享受到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看起来显得很不公平,但是真的不公平吗?

土地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第2轮承包到期后又继续延后30年不变。这两轮下来,就已经是60年了。人生有多少个60年,如果是这样的办法管理土地,新增人口要拿什么来维生?


法律就是法律,不容怀疑。既然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能以法律的名义出现,说明已经经过上级深思熟虑,考虑过种种因素才出台的。

首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到农户固定下来30年不变,就是为了保持农村大局的稳定。纵观中国农村发展那么多年来,最能触动整个农村社会稳定的就是土地。

农村每一次大变革,都与土地有关。因此,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固定下来,固定分配到农村家庭,就是为了全国农村的大局稳定。

如果土地经常调整,每年每天全国各地农村都吵着要分地调整土地,农民又哪来精力和时间去发展农业生产呢?哪里还谈得上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次,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原则,已经在相对固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给予了家庭农户充分的灵活性。在同一个农村家庭内部,对村集体分配下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灵活的自主支配权。

农村土地两个延长30年不变,既确保了农村家庭拥有的土地权益长久不变,放心安心搞好农业生产,又可以让家庭内部根据增人减人情况灵活调整分配。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兼顾到了增人和减人的这两种情况。

有的人不要只看到自己的家庭增加了人口但土地没有新增,却没有想到,全国农村家家户户都是这种情况。你的家里增人不增地,别人的家里也同样是增人也不增地。全国的土地就那么多,总不能让别人将地让出来给你家的新增人口吧?

再有,现在的农村很多劳动力特别是年轻人,都不愿意种地,都喜欢跑到外地经济发达的地区打工赚钱。其实,农村经济发展到现在,种地已经不是唯一的出路了,也不是最好的出路了。

传统的种地办法,赚不到什么钱,确实对年轻的一代,农村人没有什么吸引力了。如此一来,又何苦揪住增人不增地这个事呢?

啰啰嗦嗦说长了。总之,有些农村想借土地确权重新调整土地,这是不符合土地法规定的。而新增人口也没必要纠缠没有分到土地,因为这种管理对全国农村各地都是同样的,并没有针对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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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农通


土地确权,应该把所有的土地(山林)统统归集体,然后按照现在的人口重新平等分配才是正确的。然而遗憾的是,这轮确权国家却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各地确权五花八门,说白了没有起到真正的效果。例如有的地方按八三年原户口原亩数一点末变,那么何必确权呢?下个文件土地承包延长几十年不就行了吗?而有的地方,特别是山区,由于多年田地丢荒草木丛生,根本看不清界线,靠卫星图片电脑操作,一轮三轮的测量公示,永远都对不上原来的亩数,其实原旧不变,新的你多了一亩二亩,你又能占我少的那几分吗?说白了,还是照旧你家原来的土地。所以这次国家出那么多的财力人力,应该是实实在在的确权,以现在的人口人多得多,人少得少才是正确。因为有的户当年只是夫妻两人,现在变成十几二十人了,而有的户当时十个八个现在只变成一个了。这样十几二十人只耕种父母原有的三分地,如何爱护集体喜欢农村啊?所以确权照旧不变还有什么意义呢?另外以前分田是东一块西一块,七零八落,既然从新确权为何不把它统一在一个地方好耕种呢?所以你村按现在人口分配是对的,但还应该把零散的集中在一起才是正确的。


明明说农村事




西门观点:属于违法行为。

土地确权中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地实际情况确权,而是把村里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这样做对吗?

空口无凭,还是看法律规定,依法行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包方(代表村集体的村委会)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委会这样做其实就是在承包期内解除承包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再继续看《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按二轮承包数额确权):

有人会说,这是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这种说法有问题。如果真的让全体村民讨论决定,应该是决定不了,只会争吵,没有结果。

因为,增人没有增地的家庭肯定同意打乱重分,而减人没减地的家庭肯定要维持原承包地数额,这两类家庭户数应该差不多,就是说,讨论的结果,无论是维持原土地还是打乱重分,都不会超过70%人数,所以没有结果。

因此,最好的办法还是按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这样都没说的。不然,绝对吵不出什么结果来。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土地确权中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地实际情况来确权,而把村上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这样对吗?

题主说的你们村委会的这种确权方式,明显是不合理、不符合国家现有的土地承包政策也是违反《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政策的。

1、违反现有的土地承包政策。现在的土地政策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就意味着,在2057年之前,土地不会进行再次分配,依旧维持二轮土地发包的现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这样的土地承包政策之下,村委会完全没有合理的解释按照村子里现有的人口来进行平均分配再进行确权。

2、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政策。在《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以及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已经做出了司法解释。除非村民主动退回耕地,否则不得收回村民承包的耕地;除非发生自然灾害造成耕地的损伤不在适合耕种,否则不得调整土地。即便是调整,也得需要经过全体村民大会,并报批乡镇和县级两级政府之后才能进行调整。这就意味着,农民承包的耕地可以承包经营至2057年,村委会无权对您承包的耕地进行调整和收回。

所以,像题主描述的村委会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政策和《土地承包法》的。可能村委会的本意是将耕地打乱重新分配,让那些二轮土地发包之后出生的人口或者后迁入本村户口的村民也能有承包的土地。但是这个需要从村子里的机动地和开垦的荒地让这些人口承包的。这也是在《土地承包法》中有司法解释的。

如果像村委会那么做,必然会对已经确权耕地的村民的权益遭受损失的。我建议您向乡镇政府反映这个情况,申请合理的测绘、确权。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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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由于土地承包期比较长,难免会出现土地占有不均衡的情况,有的家人多地少,有的家人少地多。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没有土地的人心里不平衡,这样就会产生矛盾。

土地确权是解决矛盾的突破口,按照村民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以解决承包地不均衡的问题。所以说你们村子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再给题主讲一个实际例子吧:

我们村在土地确权的时候,就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采取的是大稳定小调整,多退少补的方法。他们首先以户口本为准确定了各户的人数,再就是收回无人户以及全家转出户的土地,动员人少地多户退出多余的土地,然后给缺少土地的农户适当补划了土地。这样做照顾到了全体村民的利益,平息了矛盾,合情合理合法。

那么,题主你想想,你们村子的做法有错吗?


卫农老头


惠农圈为你答疑解惑!这样是不正确的,严重违背了《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干部没有权利对现有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整改,不然就会导致土地的混乱,违背了“大稳定,小调整”的方针,还会产生很多的纠纷,不利于土地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轮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1997年前签订好的,我们村在1994年就已经签订了,至今的承包地依旧没有变动,毕竟二轮合同起初是30年的期限,在承包期限内,需要保持着稳定的土地关系,确保农民和承包地之间的权属不被改变。就算在这个期间内因为老人的离世、孩子的出生,导致人口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减,但承包地是以户口为中心变动的,不是以家庭人口进行变更。

在去年法规再次表明延长30年的土地承包关系,这样就意味着在2057年之前,承包关系依旧是不会改变的,就算是农村人已经将户口迁到了城市里,依旧可以享受着土地的承包权。

而村集体没有权利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调整和变更,只要农民在土地的耕作中没有违背法规条件,那发包方的所有权是不能干涉承包权的。因此村干部按照人口进行平均的确权,这本身就是荒诞的做法。

如果新增人口没有土地,那村里可以将那些没有分配的预留地分配下去,但不能采用平分土地的方法。因此农民可以向上级部门反馈该做法,这样才能确保最公平的权益,大家咋看呢?


惠农圈


土地确权中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地实际情况来确权,而把村上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你们村的做法是维护大众利益出发点进行的,来稳固你们村以后的和谐生活而发展。村里在这次土地确权按现有人口来确权是最明智的做法,肯定是经过村委代表大会经研究决定的,村民大多数同意的情况下决定的。

这次确权村里按现有的村里人口确权是比较公平的,只要村民多数人赞成,你也应随大众。由于土地承包时间长,很多年都没动地,有的家庭三个人两个都没地。可有的家庭老人去世多年,有的户口早已迁出还有土地。这会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也会产生一些矛盾。况且这次土地确权的重要性,和惠农福利政策都要靠证才能领到。大家应该都知道,土地确权后土地的不断升值,和土地证的作用意义很大,土地一旦确权就是农民的固定资产,凭证可以贷款。这么多的好处如果没有分到土地的人,肯定以后会引起争议反抗,为村集体建设做贡献,缴各种有关村集体活动相关费用。为避免你村以后的发展能够顺利进行,人人都能吃饱饭,享有村民同等的权利,有为何不可以。

虽然,国家政策土地承包法规定是三十年不动,是维护农户种地的稳定性,种植投入不受损失。土地是集体土地,村集体按照国家政策大稳定小调整,结合村里实际情况,来进行多退少补合理分配,也是情理合法的做法。题主要以大局为重,村里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没有违反承包土地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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